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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应把握“五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22 11:19   [收藏] [打印] [关闭]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是一项法定程序严格的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整个过程应注意应把握五要:

一要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评议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置党委领导下进行,只有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人大专项工作评议才能顺利进行;人大专项工作评议的意见和评议的结果,只有取得党委重视和支持才能提高人大专项工作评议的权威性。通过专项工作评议,对党委推荐并经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所担负的工作情况、工作能力、个人素质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有利于拓宽党委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视野;有利于党委对干部的使用。专项工作评议可以把党的监督同群众的监督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结合起来。

二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法》第二章规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据此,所谓要合法,应统称为专项工作评议。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是法律监督,监督的整个过程,从评议主体、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的确定,评议的操作、定性测评及评议意见的出台都要遵循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常务委员会既定的程序操作。特别是专项工作评议意见,一定要由主任会议初步拟定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人大常务委员会是集体使用职权,只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表决通过,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约束力。

三要防止专项工作评议面面俱到。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作为代表人民和国家意志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内容应该是国家机关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一府两院”工作量大面广,如果事事监督,被监督会出于应付,监督者会力不从心,监督的效果也不佳。专项工作评议一定要抓住工作中存在的事关全局性、根本性的突出问题,坚持少而精,以点带面积,举一反三。评议意见要尽量实体化和具体化,不要太原则,防止口号化,必要时可以点出急需要改正的典型问题,尽量具体化,使整改工作有针对性。

四要把专项工作评议阳光操作。专项工作评议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想搞好专项工作评议,既要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更要广泛的发动人民群众参与。从实践看,目前的评议只限于专项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及少数代表,覆盖面不广。应把专项工作评议公开化、民主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专项工作评议的宣传效应,如对评议前的视察调查,评议工作的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都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导,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无论是专项工作评议对象的确定,还是评议的结果,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要注意跟踪监督,防止一评了之。专项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有利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从前一时期实践看,有的地方存在着重评议,忽视评议后的整改工作,致使有的部门虽然查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但由于缺少事后监督,使得评议流于形式,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人大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只是监督的开始,更重要更关键的是评议的整改工作。人大常务委员会要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了解整改情况,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责成其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整改情况,作出检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敢于运用质询、罢免等强制手段,使专项工作评议真正收到实效,保障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强制性、权威性,避免一评了之。(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人大  陈登华)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