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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审查监督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5-27 07:38   [收藏] [打印] [关闭]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超收收入不是机动财力,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点。”3月28日,在巴东县财政预算管理培训会上,巴东县人大常委会财工委主任邓高俊在讲授新修订的《巴东县财政预算监督办法》时如是说。

预算超收收入是政府超额完成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的部分。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是对年初人代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目前普遍实行的预算追加程序是:预算单位向本级政府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政府受理后批示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批示明确意见的直接办理预算追加,对批示意见不明确的,提出办理建议,政府在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追加建议上进行明确批示,财政部门根据批示精神,办理预算追加拨款。预算年度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全年追加的预算汇总后,报政府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补办预算追加审批手续(预算调整),使追加预算行为合法化。从预算追加程序来看,人大在审批汇总追加预算时,面临的是一种既成事实的局面,预算追加具有先斩后奏之嫌。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当务之急。

邓高俊认为,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体现了公正、合理、效益的原则,体现预算的法律严肃性。邓高俊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巴东县财政预算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县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部门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县人民政府预计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的,应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财工委根据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部门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巴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田玉峰)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