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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监督工作新篇章
丁爱萍
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堪称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监督法的出台历经沧桑,可谓二十年磨一剑,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也从此迈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自去年8月以来,湖北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按照中央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监督法作为一个时期工作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谱写了监督工作新篇章。
一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随后,省委在东湖宾馆会议厅举办了学习贯彻监督法报告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应邀作辅导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监督法培训班,全省各地学习宣传监督法活动相继蓬勃展开,形式多种多样。
在党委领导下学习宣传监督法。武汉、襄樊、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等市党委或人大常委会举办了学习贯彻监督法专题讲座或报告会,组织“四大家”领导、本级直属单位负责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所辖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学习,有的地方还要求本级政府部门班子成员和“两院”中层干部参加。各地党委主要负责人都在专题讲座或报告会上就学习贯彻监督法发表讲话、提出要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等把监督法的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理论学习组的学习计划,党委中心理论学习组成员带头学习。有的地方还把监督法学习纳入了党校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各级党委如此重视一部法律的学习宣传,这是近年来少有的。
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干部带头学习监督法。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分层次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县乡两级人大负责人集中学习监督法,传达中央、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讲话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弄清监督法的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实质。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期间,对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了监督法的集中培训。宜昌、黄冈、孝感、仙桃、潜江等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换届选举的实际,把监督法作为对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培养的重要内容。有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还把监督法列入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增强了依法监督意识,提高了法律知识水平。
各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相继开辟学习宣传监督法的专栏、专题节目,对监督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精神实质、法律条文等进行有计划的宣传。不少地方的党委、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负责人发表了电视讲话,并就学习贯彻监督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巡回宣讲组到基层宣讲监督法;有的还组织了监督法知识竞赛;部分地方还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监督法知识考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为监督法的实施营造了舆论氛围。
二
贯彻实施监督法需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全省各地人大常委会自2006年10月就着手开展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组织力量对现有的涉及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进行清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修改了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了2件有关监督的法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监督工作的3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作出修改或废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25件,废止相关工作文件5件。
制定本级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各地人大常委会参照《省人大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级人大机关学习监督法的若干意见或具体办法,保证了人大机关学习监督法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进一步细化有关监督工作的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天门市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日常监督工作档案。
各地“一府两院”对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自查并制定贯彻落实监督法的具体措施。“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学习贯彻监督法座谈会中一致表示,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监督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自觉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认真贯彻监督法,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见》。
三
1月1日监督法施行后,全省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取得了一定成效。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地作法]各地认真落实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都将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各项工作报告及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情况的报告,及时在党报、人大公报和刊物、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将今年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全文在网上公布,供市民登录查阅,并专门设置“市民之声”栏目,收集市民对人大监督工作意见;襄樊、荆州、宜昌、荆门、黄冈、孝感等地人大常委会在党报、广播电台、人大网站上开辟民主法制专栏或监督热点专栏,对常委会的重点监督工作进行详细报道。黄石、十堰等地将视察方案全文公告并设立热线电话和举报信箱,把常委会监督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鄂州市人大常委会与鄂州日报联合创办“人大代表热线”,倾听群众呼声,跟踪督办群众反映的问题,把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较好地结合起来;随州、仙桃等地人大常委会坚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接受公民监督。
点评:监督法规定监督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监督权、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等原则,其总则同时还规定了监督公开原则,分则有5个条款对监督公开进行了具体设计。按照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是人大历史上第一次鲜明地把公开原则写入制度文本。人大监督信息公开是尊重人民知情权的应有之义,决定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真实性。监督公开性的设计源自于丰厚的实践积累和坚定的制度选择,回应了公民对人大信息公开的诉求。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最高监督层次的人大监督,依法在“玻璃房子”里地运行,必将催生强劲的监督力量,并取得监督实效。
[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各地作法]各地人大常委会精心选择议题,依法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6个途径,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武汉市把议题选择的功夫下在平时,针对主任信访接待日中市民提出的关系城市建设、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将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纳入监督议题的范围。鄂州市安排执法检查时,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对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执行情况、中小企业促进法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市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工作、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等进行视察。黄石市在过去明确监督工作内容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突出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如安排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包括新农村建设、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环境保护工作、城镇国有土地综合利用、工业经济运行等,都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点评: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主要的、基本的形式,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
[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地作法]荆门着重抓好及时交办调研意见、跟踪督办审议意见、及时通报办理情况“三个环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监督主题进行调研后,都及时将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要求“一府两院”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中对调研意见涉及的问题作出回应,以增强针对性;审议意见作出后,“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常委会要及时检查督办,确保书面意见与研究处理相一致,做到反馈意见与解决问题相结合,真正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让办理情况公开化,使常委会监督工作透明度大大增强,进一步推动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推行了明察与暗访、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程序监督与实质性监督、交办和督办“四个结合”,不断强化监督实效。为切实做好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各地普遍建立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理、督办和反馈制度,进一步做到依法监督,抓出成效。黄石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时送市委组织部门,作为市委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点评:如何提高审议质量和审议实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老生常谈的话题。审议意见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审议犹如“清谈”,更谈不上实效。监督法首次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及处理规程,为拓展人大常委会审议效力,进而增强监督实效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各地作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今年3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将报备范围界定为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对报送机关、报送内容、时间、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4月28日,常委会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备案审查工作进行部署。截止8月上旬,市政府已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章2件,决定、命令3件,各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决议、决定14件。黄冈、襄樊、十堰、咸宁等地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或暂行办法,严格要求报送机关按要求及时报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进行审查。
点评:监督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在新形势下维护法制统一,深化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备案的本意是备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其是否合宪、合法,最终由人大常委会裁决。破坏法制统一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土政策”,无疑会损害人民的利益,导致法治权威流失。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所言,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监督中能起到削铁如泥之效”。
各地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感到有些规定还需要结合实际具体化。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目前,全国已有黑龙江、安徽等地出台了实施监督法办法,天津、浙江等8个省市准备年内出台。根据湖北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列入了2007年度立法计划,现已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我们相信,随着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及实施办法的即将出台,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必将谱写出更绚丽的篇章,开创我省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构建和谐湖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