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肖菊华、黄国庆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接受:
肖菊华、黄国庆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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