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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省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9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 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至9月对全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开展自查。8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直14个有关单位实施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十堰、荆州、仙桃、宜昌、武汉等市进行实地抽查,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并深入乡村学校、卫生院、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清真寺、企业实地考察,广泛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散居少数民族法规主要成效和做法
我省是55个少数民族齐全的省份,少数民族分布呈“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除“一州两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外,还有近37万少数民族散居在全省各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20万人。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经济有了较快发展,社会事业显著进步,民生福祉明显改善,社会管理规范有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
(一)加强宣传,深化认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全省各级各部门将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纳入“五五”、“六五”普法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各地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现场会等形式,专题研究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的宣传实施工作。武汉、襄阳、宜昌等13个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以及部分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共出台了有关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规范性文件29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政策措施,解决当地散居少数民族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农业厅、人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网站、内部刊物等载体,向本系统干部职工宣传普及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各地将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及民族知识的学习纳入本地党校、行政学院的授课内容,提高了广大干部对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的知晓度,深化了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采取措施,探索机制,落实各项平等权利
全省现有12个民族乡镇(回族乡镇5个,土家族乡镇3个,侗族乡3个,白族乡1个),30个民族村。12个民族乡(镇)的乡(镇)长都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各民族乡(镇)、村(街)也都配备了相应的少数民族干部,为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奠定了基础。如宣恩长潭河侗族乡全乡行政工作人员中,侗族干部占67.8%,乡党委9名班子成员全部为少数民族干部。在历届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全省各地都依法安排了适当的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委员。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安排散居少数民族人大代表36名,省十一届政协安排散居少数民族委员46名,为散居少数民族参政议政提供了平台。全省各地都加强了培养、选拔、使用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工作。2012年,我省实施“年轻干部成长工程”,首次把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该工程的一个专项子工程全面启动实施,26名散居少数民族干部入选;天门、仙桃等市建立了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投入,开展帮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散居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投入。2009年省财政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从240万元增加到360万元,同时,新设立民族村发展资金150万元。部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及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少数民族事业费等专项资金。如恩施自治州财政自2007年开始设立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5万元,2012年起提高到每年90万元。荆门钟祥市将地税财政征收的市级留存部分全部返还九里回族乡,近5年来九里回族乡每年返还收入都在30万元以上。宜都市每年为潘家湾土家族乡通过转移支付定补190万元。
2.加大对口帮扶力度。为加快民族乡(镇)发展,省政府于2007年启动了省民委委员单位“1+1”对口帮扶民族乡(镇)工程,加大对民族乡(镇)项目、资金倾斜力度。五年来,省直12个对口帮扶单位为民族乡(镇)落实专项扶持资金近2亿元。除此之外,近年来全省共向民族乡(镇)安排支农专项资金3.1亿元,基本建设资金1.4亿元;到位水利建设投资1.18亿元;落实民族乡(镇)城乡社区建设项目和“难点村”治理项目资金近200万元;12个民族乡(镇)全部通达省道,民族村全部实现村村通公路。同时,民族乡(镇)、民族村(街)所在县市也落实了对口帮扶措施。散居少数民族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3.加快特色产业发展。各级各部门均把特色产业建设作为富民强乡的重要抓手,帮扶各民族乡(镇)抓好产业发展,在当地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基地。农业现代化建设成效明显,各民族乡(镇)根据实际,建立茶叶、蔬菜、魔芋种植等产业基地,扶持水产养殖、畜牧养殖等产业发展。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湖北口回族镇、沔城回族镇、芭蕉侗族乡等还建立了工业园区。有8个民族乡(镇)将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化旅游、农业休闲旅游等项目。如仙桃市多次在沔城回族镇召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专题会议,支持该镇优先发展旅游业。
4.加大扶贫帮困力度。省扶贫办采取扶贫搬迁、产业化扶贫、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扶贫互助资金“四个优先”的举措,对散居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帮扶。省民政厅下拨资金310万元,对部分民族乡(镇)实施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提升了当地福利院的管理服务水平;还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于2011年底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省人社厅出台文件,提高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适应市场需要,尽快实现就业。
5.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省教育厅全面落实了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10分投档的优惠政策,还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个乡镇25万元的标准支持民族乡镇学校建设。自2012年起,省政府组织实施了省级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缓解了散居少数民族农村教师结构矛盾突出的问题。宜昌、咸宁、随州等市为解决外来少数民族群众子女上学问题,按照就近原则,制定了接收外来少数民族学生相关政策。仙桃市安排了专项资金100多万元,帮助沔城回族镇新建实验楼、改造学生宿舍,平整完善运动场,目前仙桃市3所民族学校教学水平提高、基本设施完备,民族教育进入了全市教育工作的先进行列。
6.健全医疗卫生体系。2009年以来,省卫生厅大力扶持民族乡(镇)卫生院、卫生室建设,已按计划安排资金610万元用于7个民族乡(镇)卫生院建设,安排资金44万元用于9个村卫生室建设,并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专项补助;2012年为12个民族乡(镇)培训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66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39人,乡村医生190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52人,农村定向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3名,为推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卫生支持和保障。
7.不断完善文体设施。省文化厅通过省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扶持,加大对民族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和乡(镇)文体活动广场等硬件设施建设的力度。芭蕉侗族乡建成450平方米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的新型综合文化站。潘家湾土家族乡建成总投资230万元的民俗文化博物馆。长潭河侗族乡有多名散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命名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沔城回族镇、周郎嘴回族镇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了穆斯林群众的文化生活。
(四)创新机制,优化服务,有序规范社会管理
全省各地加大了对社区民族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以少数民族服务中心(联系点)为切入点,推进城市少数民族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如武汉、宜昌、襄阳在主城区少数民族集中的社区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孝感、黄冈等部分市在中心城区建立了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此外,全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逐步配备了民族工作联络员,增设了少数民族便民服务窗口。特别是在回族等穆斯林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管委会等充分发挥了联系广泛、便交流、易沟通的特殊作用,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特点,全省将涉回、涉疆、涉藏工作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联系服务点制度,加强民族、公安、工商、城管、教育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少数民族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合作服务和管理机制。武汉、宜昌、鄂州等地建立了民族工作信息系统,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来源、经营状况、社会关系、思想动态、困难诉求等实施动态化、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把源头预防和末端治理紧密结合,形成了联系通畅、便捷高效的民族信息通道。武汉市建立规范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和流入地与流出地协作机制,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严格依法办理居住证,落实少数民族外来重点人员管控,及时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为全省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了经验。
(五)保障需求,增加供给,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各地在回族等穆斯林群众居住较集中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设置了必要的清真“三食”(清真肉食、副食、饮食)网点。目前,全省有清真餐馆和拉面馆近千家,清真牛羊肉屠宰点10余家。襄阳、荆门、潜江等地通过划拨土地、加大投资等方式扶持回民肉牛养殖基地的发展,武汉、襄阳、黄冈、孝感、黄石、神农架林区等地安排了清真伙食补助、补贴。全省建有66座清真寺,分布在全省12个市,各寺都聘有阿訇,基本适应了广大穆斯林群众宗教生活需要。全省11个市、林区共安排43处回民墓地,省民宗委还帮助全省清真寺解决了穆斯林群众的殡葬工具,基本满足了回族等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殡葬需要。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的贯彻实施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部分地方和部门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重视不够,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仍然存在,重管理轻服务、重堵轻疏的倾向仍较突出,民族工作部门单打独斗、管理手段有限、管理方式单一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散居少数民族法规执行还不够到位。一是部分专项资金落实还不到位。省级散居少数民族专项资金4年没有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已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散居少数民族发展需求不相适应。部分辖有民族乡(镇)的县级政府对应列入财政预算的民族事业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规定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二是清真“三食”服务保障还不健全。近年来牛羊肉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给予清真肉食、伙食补助未完全落实;受工作经费制约,清真“三食”网点布局、管理不够合理完善。全省统一的清真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尚未建立。三是民族乡(镇)、村(街)的管理还不规范。全省尚有1个民族乡(镇)经审批后至今没有正式挂牌。有的地方存在未按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30%以上可以建立民族街的标准而设立民族村(街),未按地名管理办法规范民族村(街)名称,未按规定对新设民族村(街)或撤销的民族村(街)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未合理配备村(街)少数民族干部等问题。
(三)对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的资金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由于自然条件的制约和历史原因,加上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民族乡(镇)、村(街)以及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相对滞后,缺乏产业支撑,发展后劲不足,一些民生问题亟待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仍然较低,加快发展、同步建成小康的任务相当艰巨。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例,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852元,而12个民族乡(镇)中,除沔城回族镇、九里回族乡、潘家湾土家族乡、周郎嘴回族镇外,其他8个民族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因此,支持散居少数民族事业加快发展,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
(四)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民族工作形势日益复杂,任务进一步加重。政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民族工作格局尚未形成。部分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生活困难问题亟需解决。涉及流动少数民族人员的矛盾和纠纷日渐增多。城市民族工作队伍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部分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内容需要修改完善。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于1996年制定实施。虽然经过2007年修订,对一些不适应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但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需要。同时,有些条款在内容的规定上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社会化工作格局。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和应尽义务。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将散居少数民族法规中规定的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将各级对口支持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市、县、乡(镇)、村(街)以及社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机构,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的全面实施和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宣传实施力度,切实维护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散居少数民族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部门普法计划和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内容,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认真执行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充分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合理设置清真“三食”网点,认真落实清真“三食”税收减免、清真伙食补贴等照顾政策,妥善安置回族等少数民族墓地。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散居少数民族的小康,就没有全省少数民族的小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发展,切实将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村(街)以及社区的发展优先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省级财政要增加民族乡(镇)发展和民族村发展专项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要安排散居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投入,在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上予以重点扶持。进一步完善“1+1”等对口帮扶措施,适时调整轮换帮扶单位,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加大对口帮扶民族乡(镇)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努力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四)进一步依法规范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和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健全完善民族关系调处机制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和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中心。要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综合社会救助系统。加大社区民族工作力度,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作用,妥善化解民族矛盾纠纷,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谐。
(五)进一步做好法规修改工作,适应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新要求。要围绕修改完善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深入调研,做好条例修改的各项准备工作;为适应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和新要求及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新期待,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回应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合理诉求。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督、审计、监察部门专项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健全多元一体综合监督机制,确保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实现散居少数民族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五个湖北”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