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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检查全省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3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所作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省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散居少数民族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赞成这个报告。同时,针对当前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社会化工作格局。全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将各级对口帮扶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要加强基层民族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市、县、乡(镇)、村(街)以及社区民族工作网络。
2、进一步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宣传实施力度,确保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散居少数民族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要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合理设置清真“三食”网点,认真落实清真“三食”税收减免、清真牛羊肉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清真牛羊肉市场的监管力度,妥善安置回族等少数民族墓地,关注老城区改造中回族社区的改造问题,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散居少数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县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规范民族村(街)设立工作,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族村(街)设立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修改、完善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3、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省财政要增加民族乡(镇)、村发展专项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要安排散居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要坚持并完善“1+1”等对口帮扶措施,加大对口帮扶民族乡(镇)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时调整轮换并合理配置帮扶单位,并将8个未达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民族乡(镇)作为帮扶重点。要引导民族乡(镇)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切实增强其内生动力和自我造血功能,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民生,力争与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4、进一步加强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改进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与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中心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综合社会救助机制,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社区民族工作力度,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族关系调处、应急机制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社会组织和代表人士的作用,妥善化解民族矛盾纠纷,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