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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2-02 08:0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3年1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即分送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教育厅、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11月4日—5日,委员会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对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座谈听取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家长等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11月12日,委员会召开有省教育厅、省法制办等8个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就条例中有关重点问题进行协商。11月1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8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安全事故。”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设立医务室或卫生保健室,配备专(兼)职卫生人员和必要的医疗用品,并制定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和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第三款修改为:“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食品和药品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的第三款:“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科学教研试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生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用于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载学生的船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生安全。”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立即通知学校采取相应措施”修改为“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增加一条后, 条例条款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