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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2013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谭徽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26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九次会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协商同意,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学生安全事故。”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学校校园可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设立医务室或卫生保健室,配备专(兼)职卫生人员和必要的医疗用品,并制定学校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和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第三款修改为:“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食品和药品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的第三款:“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科学教研试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生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用于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载学生的船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生安全。”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立即通知学校采取相应措施”修改为“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