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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3-27 08:49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谭徽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6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分组审议结束后,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十三次会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应邀列席了会议。委员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协商同意,对该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逐年增加,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免收相关费用”修改为“减免相关费用”。

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直至不予年检注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