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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3-27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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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即分送省人大各专(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信委等省直51个单位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3月12日—13日,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斌的带领下,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对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在实地察看了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了解有关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后,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恩施自治州、利川市、来凤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省、自治州人大代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和建议。3月14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鉴于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属于政府直属的办事机构,当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布为宜,删除该款中的“法制机构”。
二、鉴于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五款:“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鉴于省行政执法条例等对行政执法证件已作明确规定,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