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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政府落实人大审议意见 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惠及民生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人大关注民生、监督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之一,长期跟踪、常抓不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群众好评。为确保这项民生工程真正惠及民生,四月下旬,常委会在认真调研、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了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兴山县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报告》,对全县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既肯定了成绩,也实事求是地提出了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如何进一步抓好这项工作提出了“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搞好扩面调标,不断提升社会养老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工伤保险要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城镇、农村低保要实现应保尽保;加强社保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等审议意见。同时,常委会还将跟踪监督办理的任务落实到了相关工作委员会。
会后,县政府为办理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及时召开会议,针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工作实际,以惠及全县百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了办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条研究了办理措施,提出了明确办理要求,截止7月底,各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县卫生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总结和分析2011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的情况后,及时调整了全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报销补偿比例有了更大的提高,
一是一般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由30%提高到40%,年度补偿封顶线由200元提高到250元;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年度补偿封顶线提高30%以上。
二是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由80%提高到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高费用段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由70%提高到8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严格执行省市统一补偿标准,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补偿比例提高5%以上;年度住院补偿封顶线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提高农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病种数扩大到20种,新农合补偿水平不低于70%。
该方案进一步减轻了农民就医负担,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提高了广大群众受益水平。据统计,到全县2012年六月底,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数达到了12.84万人,占应参合人数的99.01%,上半年,全县一般门诊补偿参合农村居民20.21万人次,补偿基金201.77 万元;一般病种住院补偿参合农村居民6298人次,补偿基金1253.7495万元,例均费用3630.40元,例均补偿费用1990.71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最高补偿达到了10万元,参合农民受益面逐步扩大,受益水平明显提高。
县民政局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为着力点,以“保基本,促公平”为目标,对全县2012年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城乡低保制度:一是对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按收入实行补差,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核算家庭收入补助标准达不到40元的,按40元标准给予保障。二是将未享受城乡低保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年满18周岁且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城市低保按保障标准280元,农村低保按一类对象107元标准进行保障。
医疗救助制度:一是特殊困难对象住院治疗自费费用医疗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按自付费用10%给予救助,年封顶救助为8000元;二是对一般困难患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实行零起付线,按自付费用的50%予以救助,年救助额不超过8000元。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全年预拨,分类确标,即时救助,社会发放”的要求,分乡镇实行按月即时救助发放,其标准调整为:全日制在校就读困难家庭子女生活困难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不超过800元的临时救助;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临时救助。
今年5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要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审议意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对各乡镇因宜巴高速公路等国家大型项目建设征战用土地,造成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起草了《兴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讨论稿,县政府在认真审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征地安置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宜巴高速为2010年3月9日),年满18周岁、《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所载明的耕地面积及园地面积被征用达70%以上的,可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政府、村集体按照6:2:2的比例共同承担,并对不同年龄的人员制定了一次性筹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该《通知》还对参保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处理及待遇享受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整个工作从人大动议、政府文件出台到失地农民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续,前后不到三个月,充分展现了县政府重视民生,改善民生的坚强执政理念。到7月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为近300农民办理了养老保险,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兴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余丙军)
责任编辑: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