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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在省内率先出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3年3月29日,宜昌市夷陵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夷陵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规程》共54条,分“总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附则”八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章,下分“会议的召集与举行”、“候选人的提出与选举”、“议案的提出与处理”、“质询案的提出与处理”、“罢免案的提出与处理”五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章,下分“一般规定”、“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对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五节。
《规程》除有机整合和细化完善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有关乡镇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外,还结合夷陵区的实际,作了许多具体规定。比如《规程》规定,乡镇人大对外统一挂牌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决议、决定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人大主席暂缺时,由乡镇人大副主席代行人大主席职权;代表小组的组建,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代表小组应当按照上级人大提出的要求,建立代表活动室,健全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年度计划,如实记载并定期公开代表履职和小组活动情况;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天;等等。
《规程》由夷陵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牵头调研起草。在起草过程中,研究室坚持以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法律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在不违反法治原则、不超越本级权限的前提下,本着增强操作性、消除模糊性、保障协调性、避免冲突性的原则,对乡镇人大工作中亟需解决、区级人大有权解决的系列问题作了规定。草案形成后,常委会主任向洪星、副主任栾桂梅多次召集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研究室、代工委还征求了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的意见。在审议通过之前,区人大常委会第17次、第23次主任会议先后进行了两次讨论修改。(宜昌市夷陵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张宗平)
责任编辑: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