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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大给自己立“规矩”
2014年1月10日,随州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至此,随州市人大议事决策有了自己的“规矩”,随州人大工作在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上迈进了一大步。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年1月,湖北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此后,湖北其他市州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随州地级市成立较晚,市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成立以来,连续三届虽已召开十七次会议,却一直未制定议事规则,这也成为制约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开展和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的一个瓶颈。因此,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刻不容缓。同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市人民代表大会在议事决策方面逐步形成了基本成熟的做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决策行为,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列入议事日程,2013年初将出台这一制度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了报告,并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为了起草好议事规则,工作专班查阅了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依据进行了反复学习领会;收集了兄弟市州的相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随州实际,草拟了规则。初稿形成后,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三次进行了酝酿、讨论;2013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草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逐章逐条进行反复斟酌和修改;12月,主任会议、办委联席会再次研究讨论后,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进一步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常委会会议认为制定该规则很有必要,并决定提请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经全体代表审议后表决。(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晓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