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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新的审议意见形成处理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3-23 08:57   [收藏] [打印] [关闭]

梅守福

黄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新修订的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已经从2009年2月12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审议意见形成及处理办法的公布实施,意味着黄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监督质效将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审议充分发扬民主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处理办法规定:审议意见由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结合会前进行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提出审议意见(草案),然后提请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记录作为审议意见附件一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二、审议意见制发文件

审议意见(草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记录一并由主任会议集中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交办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完成。

同时规定,办理反馈时限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视具体情况讨论确定,最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三、意见督办一抓到底

处理办法规定:常委会收到“一府两院”处理情况的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必要时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处理情况组织进一步调查。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表示满意的,此项监督即告结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的,应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重新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期限再次报告。  

四、处理意见严明责任

处理办法规定:“一府两院”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工作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常委会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表示不满意的,常委会对有关机关或者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不如实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应当对有关机关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拒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六个月内不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常委会可以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监督手段,促其落实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以切实维护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

(作者系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