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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人大出台《关于办理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4-14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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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竹溪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结合竹溪人大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办理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意见》规定: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须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要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小组组成人员中明确专人进行初步审查,所形成的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审查小组会议审议,并决定向主任会议报告的意见。备案审查小组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法第三十条、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并在主任会议上对审查意见作出说明,可以通知有关制定机关派员到会说明情况,主任会议形成的意见,交由制定机关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收到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备案审查小组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小组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定期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每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在每年11月份由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竹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先华 张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