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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推动民族地区科学发展
5月下旬,来自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近100余人,参加了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首次举办的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工作联席会议。
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的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方针,继续解放思想、努力开拓创新,促进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和研讨。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前列。自1984年12月成立自治县以来,该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行使民族自治立法权,积极开展民族立法的探索与实践。截至目前共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3件,其中制定16件、修改6件、废止1件,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自治县民族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1991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出台了中国第一个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自治法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基本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2006年2月制定了全国首部县级民族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探索出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有机结合、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模式;2007年3月还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使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体现了自治县从严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符合时代特点。
会议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载体。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形势发展的要求,认真抓好民族立法工作这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赋予的各项权利。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善于抓好机遇和用活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出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道路。
会议通过交流,相互取长补短,达到了共同提高的目的。
会议建议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学习相互之间的工作经验,深入探讨在民族自治地方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与时俱进,奋力拼搏,不断创新,努力开创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
会议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办。中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尚云致欢迎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调研室主任艾其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援朝、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谭徽在、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建一到会祝贺并讲话,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吕学锋介绍了县情,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杨明寿致闭幕词。
责任编辑:刘庆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