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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中发展 在探索中前进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及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1年1月1日至6日召开的长阳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了长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30年来,长阳自治县(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以推动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长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加快民族立法进程,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自治县立法工作从1984年开始,经过2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立法颁布施行以来,立法工作经历了试验探索、慎重制定、加快步伐和注重质量的过程,其间共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2件,其中制定16件、修改5件,废止1件。条例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这些条例的制定,修改和颁布施行为长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出发点和归宿。自治县成立20多年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3件(其中制定16件、修改6件、废止1件)。在制定的单行条例中属于经济建设方面的有9件,涉及到个体私营经济、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清江库区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旅游管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等内容,为促进自治县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利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近年来,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相继颁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真开展自治法规清理工作,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自治法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先后修正了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三是紧密联系实际,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在立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权力,准确把握和运用好变通权。如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丧偶再婚等一些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实践结果表明,调整后的规定,既没有影响人口控制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对未生育者生育权利的尊重,较好地控制了自治县人口数量,自治县人口再生产出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率、高计划生育率”的良好态势。同时,通过立法,加大向上争取政策的力度,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如在制定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明确规定要“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扶持和帮助,依法享受国家关于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优惠政策待遇。”对于通过争取国家和上级政府对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扶持政策提供了法制保障。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无论是在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计划的制定,还是法规起草、调研、审议等各个环节,都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认真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努力作到民族自治法规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五是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制度建设。自治县人大大常委会认真总结多年来立法工作经验,经过广泛调研,于2OO4年底制定了自治县立法工作程序,加强了自治县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同时为加强党对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县委出台的《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措施》也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要求。
二、坚持积极探索创新,全面履行监督职能,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实践中,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探索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做法,从而为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改进和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监督形式和做法主要有: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评议,常委会对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司法机关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实行执法“四制”(即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监查制);改进计划预算监督;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发出法律监督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评议这种监督形式在五届、六届尤其受到重视。自治县人大评议起源于1992年,评议的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评议的内容更加丰富,评议的方式多种多样,评议的效果也在不断提高。从评议的对象来看,有对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评议,有对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从评议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评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情况;从评议的方式来看,既有会议评议,又有书面评议,在评议中不仅进行定性评议,还进行量化测评,把评议与表彰结合起来;等等。评议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形式,不仅有利于拓宽人大监督渠道,丰富代表活动内容,而且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自县九届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至2008年底,共听取和审议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各类工作报告776项;对60多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对41个政府工作部门进行了工作评议。
三、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能。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县以上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对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9个方面的规定,涵盖了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在实际工作中,哪些具体事项应该由人大讨论决定后政府才能付诸实施,有时搞不清楚。我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在县委领导下,一方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讨论、决定了一些事项;一方面及时总结经验,参照兄弟县市的做法,于1997年8月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4年自治县六届人大常委会又对该决定作了修改,对哪些应该由人大讨论、决定的事项,作了相对具体的界定,使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有了可操作性的法规依据。近30年来,先后作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177件,及时把县委的相关决策转变为国家的意志,对支持推动政府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了重要作用。
依法行使任免权,按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88年自治县三届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办法》,对如何充分发扬民主,全面了解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情况在程序上作了规定。任免工作中,配合组织部门对重要干部进行考察,实行任前公示,组织法律考试,把党委管理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结合,增强了被任免人员的人大意识和工作责任感,扭转了人们对人大任免干部是“走形式”、“橡皮图章”的看法。近30年来,共依法任免、决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200多名,保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四、畅通民情民意渠道,密切人大同群众的联系,加强人大常委会作风建设。
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作风建设的核心。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二是通过人大代表与人民的联系。为了畅通联系渠道,为联系群众提供法规和制度保障,从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办法》和《关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等制度。在工作中,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重要情况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领导成员定期走访基层代表,听取意见,建立县、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小组,规范代表小组活动方式等。为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每次换届后的人大常委会都通过集中和分片相结合的形式,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织学习培训。督促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的办理,近30年来,通过督办、交办等形式,使代表提出的3500多件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基本予以落实。每年组织开展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对代表进行评议等工作,增强了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密切了代表与群众的联系。近30年来,通过对12000多件(次)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切实帮助解决了许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难题,提高了人大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影响力。
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人大工作程序,努力实现地方人大工作制度化。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始终坚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推动人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一是在监督制度方面,逐步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制度。二是在议事制度方面,制定了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办法等制度。三是在代表制度方面,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四是在立法制度方面,建立了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预审”、法规草案起草、立法听证和协调等方面的制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杨明寿)
责任编辑: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