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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 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宪法定位,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机关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共同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一、认真把握《决定》精神实质,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决定》认真借鉴了全省司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按照有利于加强权力制约的要求,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要求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作出了法律规定,使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规定得到细化,从而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决定》既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职责首要是“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的精神,又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新时期对检察工作新要求的层面,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框架内,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工作重点,细化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方法,对于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工作实效,为推进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决定》既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察机关、法院实施法律监督的内涵,又提出了自觉接受被监督对象制约,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监督的要求;《决定》既细化了审判机关、侦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又提出了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与侦察、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水平的要求;《决定》不仅仅是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而作出的单性规定,而是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作出的全面规定。
《决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湖北省委、省人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对于健全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进一步提高司法执法水平,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公、检、法、司及各行政执行机关要在充分认识《决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好《决定》全文,切实加深《决定》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掌握,明确《决定》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并认真落实到位,努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认真履行《宪法》赋予职责,依法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要认真落实基本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和纠正执法及司法活动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议;通过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职责,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依法行政、廉政勤政;通过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诉讼中的违法情况,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二是要切实加大监督力度。要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监督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了解群众的合法诉求,高度重视群众信访、控诉所反映的问题,不断拓宽监督信息渠道,对刑事立案环节中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察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等问题始终保持高压监督态势,开展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及时督促纠正违规行为,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法律监督权威,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三是要探索健全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内部衔接机制,加快检察工作一体化步伐;完善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送机制,解决案源不畅的问题;完善查办职务犯罪侦诉协作机制,解决查办职务犯罪难的问题;完善案件防错机制和强化检务督察的纠错机制,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自侦活动的监督,保证自侦权合法正确运用,完善检察建议提出、落实和警示教育制度,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完善法律监督工作奖励激励机制,调动法律监督工作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按照“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要求,积极建立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立案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对公安机关侦察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参与侦察机制,建立与人民法院、律师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办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外部监督制约体系,推进法律监督工作。
四是要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围绕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基本要求,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队伍结构不断改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检察官队伍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真正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法队伍,为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强有力保障。
五是要主动接受监督。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主动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凡属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检务工作都要向县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不折不扣地执行,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要主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认真办理落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工作建议,确保法律监督职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同时,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依法提出的改进工作意见或建议,要认真研究,依法及时处理,主动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建立健全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申诉办理、督察、查究、反馈机制和办理大要案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制度,推进“阳光操作”,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适度增加人民监督员数量,加强培训和考核,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认真落实《决定》基本要求,切实搞好协调配合。公安、法院、司法等机关和执法单位要认真履行《决定》规定的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一是要主动接受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机关以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正确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切实克服“接受监督、受制于人”的错误思想,站在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以忠于法律的精神,以敢于接受监督的勇气,以主动接受监督的姿态,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和干部职工队伍接受监督的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决定》精神,认真研究制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将重大案件办理和相关重大工作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积极邀请检察机关参与重大案件办理,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积极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和执法活动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公正司法和执法。
二是要积极配合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开展的有关调查和核实,为检察机关调阅案件卷宗提供及时的方便和服务,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发案、立案、破案、羁押和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意见要建立和完善研究处理制度,强化措施落实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确有违纪违法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要与检察院共同探索和完善强化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全力支持监督。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关心和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工作中专业人员引进培养、办公装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县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份量,通过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集中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确保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行政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远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