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由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15年12月28日,来凤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办法》,就宪法宣誓作出具体规定。(来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言)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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