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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地方立法协调制度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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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协调制度》,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个旨在解决立法协调难的《协调制度》确立了协调立法争议实行分工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具体来讲,就是法规案立项阶段的立法协调,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法规案起草、提请阶段的立法协调,由起草、提请单位负责组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法规案,在起草、提请阶段的立法协调,由组织起草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后,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的立法协调,由负责审查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立法协调,由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协调制度》还对立法争议解决机制、立法争议处理情况说明等作出了规定。
(摘自《中国人大》2007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