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为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摘自《安徽人大信息》200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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