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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
12月18日至19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副主任委员张学忠、刘振华、隋明太、姜兴长、汪毅夫出席座谈会并分别主持会议。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会上,张学忠副主任委员介绍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工作要点;各地分别就2008年主要工作和2009年工作要点进行交流发言,并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今后工作提出了建议;黄镇东主任委员在会议结束时就进一步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作总结讲话。现报告如下:
一、部分省市的经验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部分省市在2008年探索出了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的建议,作出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以此作为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切入点和启动司法制度内在监督机制的撬板,着力监督和帮助检察机关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从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等问题。
辽宁省人大内司委完善了“旁听庭审”活动,组织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学者对重点案件进行“旁听庭审”。一是调整和改进“旁听庭审”评议工作。将以往评判法官、检察官的庭审表现,主要采用打分方式,改为采用以文字记述写实的方式,并及时反馈给检、法机关,庭审评议更严肃、更客观、更真实,更具说服力。同时,将庭审评议重点,由过去主要评议法官、检察官的庭审现场表现,改为主要关注审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证据采信是否正确,强化对庭审水平和效果的监督;二是督促司法机关搞好自查自纠。每次“旁听庭审”活动结束后,辽宁人大内司委迅速将评审意见转达司法机关,并跟踪整改;三是加强对各市(县、区)人大内司委开展“旁听庭审”活动的协调指导,实行上下联动。通过明确“旁听庭审”的重点“类案”,统计分析研究庭审案件的类别、原因、规律和特点,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使“旁听庭审”活动成为上下互动的工作链条。
上海市人大组织市人大代表对148件行政案件进行旁听庭审,推动人民法院依法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天津市积极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组建了由50位代表参加的内务、司法两个专业组,制定工作职责,明确了专业组代表参加立法、监督、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和列席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二、各地对全国人大及其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全国人大内司委行文统一各地人大内务司法机构设置。目前,全国各地人大内务司法机构设置不尽一致,有的成立专门委员会,有的设立工作委员会,有的同时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建议应统一设立专门委员会为宜。
(二)全国人大内司委应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要多召开专题研讨会,为各地加强交流、沟通情况提供平台,上下联动,促进工作。
(三)全国人大内司委应为各地人大内司委干部提供更多学习机会,多举办一些培训班、专题学习班和组织学习考察,不断提高内司委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可以通过省(市、区)人大内司委干部到全国人大内司委挂职或跟班的方法,全面提高其综合能力和全局意识。
(四)建议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协调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修订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并出台应对措施。修订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等权利。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能同步修改,导致“两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实践中律师会见当事人难的问题仍然突出。
(五)建议全国人大专门制定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机关的决议。加大对政法队伍的监督,人大对司法干部不能只任不免,对有问题的司法干部,人大要主动行使罢免权。全国人大对基层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方式方法要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能否把类案监督的形式予以明确。
(六)人大要在村一级的财务监督和村委会选举当中发挥作用,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地位、作用的研究。
(七)全国人大内司委要带头处理好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来信来访件。目前,全国人大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件统一交由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处理。各地普遍反映,人大工作是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信访局(办、处)只是办公厅的一个工作机构,由他们向“一府两院”交、转办案件,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而专门委员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受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机构,部分职权的行使代表的是常委会和代表大会。正确的做法应是信访局(办、处)定期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件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然后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再由专门委员会根据情况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向“一府两院”交办或转办,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对于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件认为需要处理的,也只能签交分管的专门委员会按程序办理。对于特别重大问题,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提交常委会审议甚至代表大会审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2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不同形式办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来信来访件。他们认为,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涉法涉诉案件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也是法律赋予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不应也不能放弃行使此项权利,否则就是失职。只是在办理时要依法按程序办理,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决不能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独立办案。现在只有北京市、重庆市和我省内务司法委员会明确不再办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来信来访件,而统一由人大信访部门向“两院”转办、交办。
(马永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