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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作用初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0-22 08:25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织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关系到人大制度优越性的发挥。近几年,在全国人大的带动下,地方人大常委会陆续出现一批相对年轻、无社会兼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下文简称“专职委员”),成为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的一大亮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肯定。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就如何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等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专职委员制是人大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

列宁指出:“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的职务。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决策权与执行权集中,保证人大监督落到实处。实践中,有些委员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兼职,还有一些是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同志达一定年龄后转岗的,比例较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对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年轻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结构及组织建设,1987年召开的十三大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近些年,各地为实现常委会委员的年轻化、专职化,也在不断探索、努力。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现了19位“特殊专职委员”,年龄多在40岁左右,有相当的专业背景,在人大任期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两名全国人大机关的年轻领导干部又当选新一届常委会委员,这对各地推行专职委员制度无疑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二、实行委员专职化的主要优势

可以说,议员专职化是当今发达国家议会的共同潮流,如美、英、法、德等国已实现议员专职化。以美国国会为例,每次年会通常开会260天以上;议员除在国会开会外,还要在选区接待或走访选民、为选民办事等。为防止议会人才流失以及议员产生道德风险,这些国家为议员提供相当于全社会中等以上收入的薪金以及养老保障等,实际上使议员成为一门专门职业。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由于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人大制度与国外议会制度无疑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人大代表或者议员实行专职还是兼职方面,仍有一些相通之处。我国各级人大代表较多,许多还是各行各业的负责同志,目前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还有一定困难,需假以时日;相对来说,常委会委员专职化比较可行,应加快步伐,积极探索。

和以往制度相比,专职委员制具备以下几个优势:

一是有利于提高常委会工作效率、水平。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决策机构,常委会委员要胜任人大工作,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围绕常委会审议、决定等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兼职委员业务工作一般比较繁忙,在履行人大职权时有时可能难以两全。近年某地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因兼职过多,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点。而专职委员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专心致志地从事人大工作,研究人大制度,进而带动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是有利于保证常委会工作的公正、权威。人大工作关系国计民生,需要有大局意识。兼职委员从事具体工作,可能自觉不自觉从本部门角度看待问题,有时不够客观、全面。特别是兼职委员的工作关系在原单位,可能受到所在单位立场、观点的影响,甚至成为其代言人;反映在立法上,容易滋生部门利益倾向,影响立法的公平、公正。而专职委员少了这些羁绊,能站在更加公平、公允的立场上,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公正、权威。

三是有利于保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彭真说,人大常委会“研究重大问题,考虑怎么样下决心,因此需要有经验的同志。老同志工作经验多,有些又有理论素养,可以发挥作用。”同时,要老年、中年、青年相结合,“这样接班、交班容易一些”。现在,有的地方常委会委员年龄偏大,换届时新当选的委员有时甚至超过三分之二,对常委会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专职委员相对年轻,有的可以在常委会连续任职二届以上,维持常委会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保持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三、双管齐下,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

专职委员制要充分发挥作用,一靠制度,二靠人,而制度相对来说更具根本性,需要在实践中努力探索,不断完善。

(一)及时转岗,认真履行职责

1、要加强学习,及时转岗。专职委员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人大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专职委员应将学习作为第一要务,从头学起,尽快实现在人大的转岗。一是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要认真研读与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几部基本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我省的配套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和程序规范,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二是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站在全局的高度去思考、提出问题。三是学习人大工作知识和程序。人大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在多年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应认真学习,以便履职时遵循和发展。通过学法律、学政策、学业务,不断给自己充电,丰富头脑、拓宽视野、增强素质,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本领。

2、要围绕中心,深入开展调研。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深入调研,不掌握第一手材料,提供的依据不可靠,常委会据此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就可能以偏概全。因此,专职委员要不失时动机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调查有关大局的事,调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掌握全面、真实、准确、客观的第一手资料,为常委会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调研不能只局限于所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事项,应当围绕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安排,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常委会议题,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前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对调研了解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其成因,提出意见和建议,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常委会审议该项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专职委员的调研方式,除参与所在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调研活动外,也可以单独或者几个专职委员自愿组织进行,这种形式更有利于深入地调研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还可根据人大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把人大某个方面的工作作为课题开展专题理论研究。

3、开诚布公,充分行使话语权。专职委员是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的,肩负着比其他代表更重要的职责,应当对代表负责、对人民负责,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尽心尽责。专职委员在任期内,要积极发挥作用,该讲的要讲,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理直气壮地行使职权,不能当“无言委员”。有什么建议,要直接提出来,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真正促进工作。惟有如此,才能工作得更充实、有价值,才能不辜负人大代表的信任和重托。

4、关注民生,联系代表,为民办实事。专职委员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关心群众的生活,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事项加强监督,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上去,向有关部门呼吁解决。在立法工作中,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平衡。对于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要敢于、善于提出不同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搭建平台,创新体制机制

1、要为专职委员行使职权服务。人大机关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参谋助手,为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人大机关应为专职委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使其在人大有归属感。同时,为专职委员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及时传阅有关文件,安排参加常委会及机关有关培训、讲座等,为专职委员学习、提高创造条件。鉴于专职委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大机关可设立或者指定一个部门联系专职委员工作,为专职委员履职提供服务,及时解决其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要加强协调、配合,发挥专职委员的合力。专职委员应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依托专门服务机构,共同行使职权,发挥集体的力量。这就要求人大机关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对不同时期专职委员的工作重点、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以便明确分工、统一实施。如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专职委员可以共同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就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进行提案,包括提出法规案等。同时,专职委员可以共同围绕党委和地方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建言献策;可以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努力创新人大工作制度和机制。

3、处理好人大专委会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实践中,为便于履职,专职委员一般也是人大专委会的组成人员,这就必须处理好人大专委会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一方面,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助手。因此,专职委员应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并从常委会工作全局的角度、高度把握专委会的具体工作,促使专委会更好地为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另一方面,专委会工作应当自觉服从于常委会工作。在时间安排上,专委会、常委会工作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有关部门对此要正确认识,支持专职委员围绕常委会开展工作,而不能认为“种了他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专职委员也要在搞好常委会工作的同时,统筹处理好专委会的工作。

4、要进一步关心专职委员。专职委员作为近年人大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生力量,有关方面要密切关注,关心其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要关心其发展。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说法,认为到人大工作是退居二线。其实,在人大安排专职委员,主要是出于加强人大组织建设的需要;一旦其他工作需要,对专职委员同样应委以重任。吴邦国委员长说,由于种种原因,过去人大机关的干部流动很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以后人大机关的干部可以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的干部进行交流”,并考虑安排干部到基层和地方挂职锻炼,“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干部成长,促进干部队伍建设。”专职委员也是如此,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加强专职委员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干部交流,对于整个干部队伍建设以及人大事业的长足发展都很有裨益。

龚良柏(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