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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慈善条例》意义:推动湖北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推动湖北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柳望春
2021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立足省情实际,我省制定出台的首部慈善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出台,对于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理解《条例》出台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推动慈善法治化进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作为实现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要素,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这些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为慈善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也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大力贯彻落实《慈善法》,全省慈善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扶贫、济困、优抚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组织体系持续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意识逐步增强,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但在慈善事业取得积极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社会参与慈善氛围不够浓厚,政府支持引导力度不大,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慈善服务能力不足,应对突发事件慈善捐赠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等短板和薄弱环节。
《条例》在充分吸收近年来全国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特别是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以《慈善法》等上位法为根本遵循,与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相衔接,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对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民政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弘扬慈善文化,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氛围;有利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激发慈善活力,汇聚帮扶资源,将发展慈善事业与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有效对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慈善制度,加大支持力度,规范慈善活动,着力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任务
民政部门作为主管慈善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一)综合施策,充分激发全社会慈善活力。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慈善法》和《条例》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将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和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慈善理念。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捐赠体系,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站点、慈善超市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慈善设施,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法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优化办理流程,为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提供指导和便利。
(二)强化措施,积极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扶持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发展。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支出比例。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尽快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一家慈善组织、一家志愿服务组织、一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目标。推动通过孵化培育、公益创投、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场地、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依照其申请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对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的慈善组织,依申请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民政部门在办理慈善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
(三)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慈善活动载体和形式。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鼓励丰富慈善活动载体和形式,扩展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渠道。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捐赠人可以捐赠财产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并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项。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基金,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捐赠人可以立遗嘱向慈善组织捐赠个人财产。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心理咨询、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服务提供支持。
(四)多措并举,加快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条例》就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创新举措,主动作为,推动落实。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将其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登记、慈善信托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慈善工作信息。推动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真实、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支持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五)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结合第六个“中华慈善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专题宣传活动,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营造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加强系统培训。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实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分类多形式对本系统相关人员和慈善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相关人员对《条例》的理解把握和执行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可将培训纳入民政部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内容。对现行有关慈善的管理政策和制度进行梳理,及时修订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切实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