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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将颁布施行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2019-12-02 07:31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湖北省开发区条例》由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条例适用湖北省各类开发区,成为开发区焕发新活力的法治保障。

自1984年筹建开发区以来,湖北目前各类开发区及设在开发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达103家。开发区生产总值占湖北省GDP总量的一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出口总额,分别占湖北省总量的70%以上。

1996年7月,湖北省出台《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该条例实施20多年来对推动湖北开发区建设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该条例已不适应开发区新实际、新变化、新政策、新环境。

《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对接国家政策,明确发展定位,突出引领要求,适应现实需要,规范成熟经验,体现湖北特色,留有创新空间,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引领性、针对性、促进性和特色性。

记者了解到,《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在推进开发区动能转换、结构优化和体制创新等方面亮点频频。

加强湖北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统筹协调。条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为开发区赋权减负。不同发展阶段的开发区管理权限需求不尽一致,条例在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前提下,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创新开发区管理机制,扩大选人用人和机构岗位设置自主权。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建立市场化的开发区运营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

建立容错机制,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创业集聚区。条例规定,开发区的创新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决策程序,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非法牟取私利、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其不进行负面评价。

据了解,《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将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