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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完善工作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9-30 01:20   [收藏] [打印] [关闭]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廖忠华

近几年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推进废改立工作,努力提高民族自治地区立法工作质量。目前,自治县现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件。

严格立法程序。严格遵守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工作程序,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重要保障。重视立法选题环节。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尊重民意原则,坚持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优先,切实可行且条件已经成熟的优先,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强化立法起草环节。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通过的立法项目,审议决定成立条例起草委员会,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人大常委会民工委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工作。细化立法审查环节。对立法中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及时将法规草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议,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查。规范立法审议环节。法规草案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前一周上传县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让代表尽早了解、熟悉法规草案内容,为审议做好准备。大会期间成立条例审查委员会,综合代表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议结果。做好立法报批环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草案或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复,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施行时间,并通过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

强化论证咨询。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工作者和群众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对民族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利害关系的设定、变动等调整问题,召开专题论证和咨询会,听取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价和风险评估。组织县直主管部门及时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沟通,研究处理好政策性问题。充分吸纳省人大民宗外侨委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提出的相关建议、意见。邀请省人大民宗侨外委来五峰调研指导,落实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提高民族立法工作水平。

发挥代表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在民族立法中的意志转化作用。在立法项目征集、论证、调研、起草修改等环节,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收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利益诉求,使立法项目既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能体现人民群众的心愿,充分彰显区域民族特色。发挥人大代表在法治宣传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根据各种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民族法规宣传员作用,及时将制定、修改的民族法规向人民群众传达,宣传法治理念,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带动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立改废并举。依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及时修改、废止民族法规,解决民族法规中与上位法和经济社会发展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对《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的规定不符合的内容进行修改,作出了“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伐”的规定,维护了法制统一。国家施行“全面两孩”政策,国家和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决定后,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延续性、统一性,促进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及时作出决定,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注重实施监督。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将地方民族法规纳入年度监督重要议题,通过执法检查、集中视察、专题调查、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法规实施监督,有的放矢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到位。对《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开展执法检查,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要统一认识,强化保护优先意识;科学规划,强化科学利用意识;严格监管,强化依法治理意识;健全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意识等建议,促成全县调整矿产开采规划,煤矿、铁矿等矿山关停并转,规范了全县矿业开采秩序。组织开展“五峰环保世纪行活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现场,实地检查河长制落实情况和省、市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现场督导相关问题解决。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