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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中诠释以人为本的理念
“车祸猛于虎”,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多万人,死亡人数多年高居世界第一,等于每年消失一个中等县城的全部人口。2007年我省发生交通事故8986起,死亡2142人,受伤11355人,直接经济损失3400多万元。仅今年1至4月,全省发生交通事故2261起,死亡542人,受伤2955人,直接经济损失680多万元。而且随着人流、物流、交通流的持续增长,人、车、道的矛盾更加突出,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2008年7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这部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经过反复调研修改,历时五载出台的我省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秉承上位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便民利民的立法理念,针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地方立法权限内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上位法规定的制度,明确和落实了上位法规定的职责,规范和界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为维护我省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我省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交通安全管理重在教育
国内外交通管理的实践证明,交通安全与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交通安全意识,就有什么样的交通状况。现实中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些地方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交通安全不仅要强化管理,更要着眼于教育,要明确教育主体,落实教育责任,实现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实施办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安全教育制度,一是对全体公民的教育,包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单位(辖区)人员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单位的公益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等;二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包括对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实施的强制教育,记分未达到12分的驾驶人主动申请接受的教育,对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的重点教育等;三是规定每年的1月22日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不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行人通行、禁行、转弯的特定信号,是引导和管制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设施。近些年,我省公路通车里程迅速增加,但不少地方路修通了,却没有配套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特别是乡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备的问题十分普遍,危及交通安全。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规定,道路的主管部门、建设养护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职责。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不达标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城市道路的交叉路口、农村公路穿越集镇的路段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居民聚居区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设置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设置变更交通信号或者错误设置交通信号,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体现了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管理和服务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促使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多策并举破解停车难题
目前,随着家庭小轿车持续增长,城市停车场建设严重滞后于交通需求,停车难已经成为影响民生、妨碍交通、制约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这一矛盾迫在眉睫。实施办法规定了五条解决措施,包括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设停车场或配置专门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等。
原草案规定道路停车泊位一般不得收费。一些地方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如果免费停车,一方面会使更多的车辆停放于路边,迫使道路停车泊位越划越多,挤占有限的道路资源。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发展,达不到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的目的。建议采取经济杠杆予以调节引导,并对收费标准和用途进行规范。实施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弱势群体受特殊保护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的人身安全,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实施办法规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喷涂或者放置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在通行上,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共停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建设配备无障碍设施;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等。
——控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循公众意愿
近几年,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发展较快,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摩托车3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40多万辆,在方便公众出行的同时,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特别是不少电动自行车出现“轻摩化”的倾向,速度、功率、主要技术参数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多数省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方式,实施办法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鉴于国内一些城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发展失控而难于管理的教训,一些地方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无序过快的增长不利于城市交通发展,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充分考虑群众需求,遵循群众意愿,慎重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采取控制措施,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样规定,就把是否采取控制措施、采取何种控制措施的决定权交给了公众,根据公众的意愿和需求作出决定。
——交通事故救援彰显生命的价值
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实施办法对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过往车辆、人员的救援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处理;过往车辆、行人应当协助救援受伤人员;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派出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实施抢救,不得因未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推诿、拒绝、拖延救治,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设备限制无法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务人员转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因延时支付或垫付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抢救人员,该使用的药品应当使用,该进行的医疗检查项目应当检查,危险期过后的用药和医疗技术检查项目,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等。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比例的问题上,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弱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国家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具体办法未出台,为解决交通肇事中因嫌疑人逃逸或当事人无力支付,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我省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交通执法应当便民利民
针对某些高速公路限速不合理、驾驶员动辄挨罚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时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安全、畅通、便捷的要求。对于超速不足20%的,只给予警告,不再罚款。
一些驾驶员提出,“电子眼”拍摄违章,驾驶员因不知情继而多次违章,不仅要缴纳大额罚款,还要扣照,接受学习和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照相、摄像方式取得的资料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查看记录资料的,应当免费提供;建立机动车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和查询系统,为驾驶人和其他组织查询交通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驾驶中普遍反映,现在交警部门受理处罚的窗口和缴纳罚款的网点太少。异地违章,只能在违法行为地缴纳罚款。当事人接受处罚难、缴纳罚款难。实施办法规定,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在夜间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对过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违法行为处罚窗口和罚款缴纳网点、承诺办事时限等多种措施,为当事人接受处罚和及时缴纳罚款提供便利。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本金的3%加处“滞纳金,按此计算,一年时间“滞纳金”就是罚款本金的10来倍,由于上不封顶,时间越长,数额越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滞纳金”大大高于罚款本金的情况,不符合责罚相当的原则,应当予以限制。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的驾驶人,可以主动申请学习减少记分;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理赔;设置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方便乘客上下车等等。
——禁止将罚款与拨付经费挂钩
乱罚款之所以屡禁不绝,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向交警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将罚款与拨付经费挂钩,甚至把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绩效的标准。为了从根本上遏制交警部门乱罚款的冲动,建立制止乱罚款的长效机制,就必须切断罚款与交警部门的利益联系,使处罚权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实施办法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支出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交警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与向交警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绩效的标准,交警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费用。交警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收缴的罚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不搞自由裁量
按照公安部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列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300多种。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原则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至5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至200元罚款。为了明确处罚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实施办法本着教育为主、责罚相当、便于执行的精神,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内细化了罚款标准。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情节较轻、易于认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危害程度较大违法行为,如饮酒、醉酒驾车、无照驾车、超载、超速等,则规定了较重的罚款。总体上看,对于一些情节较轻、常见性、多发性的违法行为,实施办法规定的罚款比我省有些地方的实际执行标准要低一些。这样规定,一是考虑了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为人的承受能力;二是不少违法行为规定了扣分、扣照、扣车的强制措施,同样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不一定都要重罚;三是有利于遏制乱罚款,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四是有利于促使执法部门改进执法方式,提高管理能力。(丁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