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 文章详情

“食以安为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解读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2-01 08:51   [收藏] [打印] [关闭]

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解读这部关系着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法规?记者采访了参与起草、修改的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

解读一:完善监管体系

《办法》建立了从村到乡到县的全方位、多层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特别是强化了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要负总责;并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明确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付正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生活质量,不单纯是哪个部门和机构的事情。政府义不容辞,《办法》突出了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主导地位,且将职责划分的清楚明了,防止出了事故相互推诿。

解读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

付正中:目前,全国有14个省市已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周边的河南、湖南、陕西等省,2007年武汉市推行市场准入试点工作后,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5%,比上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有助于管好入口,从流通领域的源头上防止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解读三:建立追索和召回制度

《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要建立档案;销售的农产品要有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对流出产地的不合格农产品实施召回制度。

付正中:我省神丹蛋品在这方面有成功经验,可凭每个鸡蛋上打的条码追索出它是哪天哪个批次的产品。《办法》的规定体现了对农产品质量的全程监控,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锁定产生问题的环节,防止产生更大范围的危害。

解读四:健全检验检测制度

《办法》规定,要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付正中:这是完善农产品监管,保证农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保证了监管工作有队伍、有经费、有设备,同时,也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而且考虑到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的频次、品种和项目都是动态的,各地情况不同,因此授权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既要体现政府加强监管,又不给市场主体带来负担。

解读五:及时的信息发布制度

《办法》规定,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事件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等;同时,规定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付正中:今年的柑橘事件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权威部门的信息没能及时填补舆论空白,致使谣言传播,群众受损。《办法》的规定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又可以防止一些部门和个人不负责任的言论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