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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计生政策适度微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2-0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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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母乳喂养●提高奖励标准●加大处罚力度
11月29日,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我省计生政策作了适度微调。
新条例增加了推行住院分娩、母乳喂养、优生优育等规定,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定,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保持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新条例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10元”修改为“每月不低于10元”,并规定了保建费的支付单位和经费来源渠道;独生子女父母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的,规定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给予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养老保障;新条例还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提高违法生育的处罚幅度。新条例规定,对违法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扶养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子女一方的生育政策适当放宽,以保障未生育一方的生育权。新条列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