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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蓝天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26 01: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未成年人口约2085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3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和谐,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未成年人的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家庭教育问题,学校保护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问题等,都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才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经过两次审议通过的办法,对原实施办法作出了许多重大修改,在制定过程、条文内容上都呈现出诸多新的亮点。

亮点一:立法首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规,关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意愿,是否贴近现实需要,是否能够解决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未成年人感受最深,也最有发言权。在立法过程中,为了真正了解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实际情况,除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外,先后在省教育厅召开有中学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到武昌水果湖第一中学和武汉砺志中学调研并邀请学生参加座谈,对升学选拔考试、学习负担、公布考试成绩和名次、课外辅导班、校园安全、网吧管理等问题,直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了解未成年人的所忧所怨、所求所盼,从孩子的视角审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参与立法,使孩子们从法律的被动接受者变成了立法的主动参与者,不仅表达了诉求,也培植了他们的法律信仰和主人翁意识。

亮点二: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尤为重大。对此,办法强调政府的相关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教育、公安、民政、卫生、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依其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此外,对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亮点三:对父母的监护职责提出更多具体要求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负有重要责任。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办法进一步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要求学习、掌握科学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良好的品行教育影响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要合理履行监护义务,如“没有监护措施,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分户独居”,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弃学、夜不归宿”和“沉溺于网络、电玩游戏”等等。

此外,在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和立法调研时,都普遍要求单位或者社区组织等要关注、引导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正确教育。对此,办法规定单位、社区和基层组织应当关心职工、居民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引导和督促职工、居民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

亮点四: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为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办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学校、幼儿园应当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得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强迫未成年学生停课、退学或者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已改正的违纪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取消其处分决定,不列入品行记载。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因父母进城务工而随父母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对在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其在专门学校学习的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亮点五: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

“除了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班外,还参加了美术、钢琴辅导班”,“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都在培优班上度过,几乎没有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玩耍时间”,参加座谈的学生说出了自己的心声,过重的学习负担已经成为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办法一方面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公布学生的成绩名次;学校、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课业,保证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另一方面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本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不得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校内教学”。

鉴于一些学校担心发生安全事故,不愿或不敢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的现状,办法一方面要求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体育、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另一方面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以分担风险,调动学校组织集体活动积极性。

亮点六: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武昌某校园突遭歹徒袭击,学生安全遭受威胁;SAS病毒、甲型H1N1流感袭来,学生安危受到影响……校园安全事故一直是家长、学校和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进行安全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等。

亮点七: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戒除网瘾,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是父母、学校、社会的共同呼声。

互联网是一柄“双刃剑”,针对当前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沉溺于网吧的问题,办法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一方面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规定文化、公安、工商、通信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网上信息内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义务监督员等制度,净化网络及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环境”,并且在法律责任中加大对网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区、学校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开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便利的上网服务。

亮点八: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消除校园周边不安全因素,办法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公安、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治安、交通、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环境、广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对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的地段组织专项治理。在校园周边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和临时停车泊位;加强对接送未成年人车辆的检查监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阅览室和未成年人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饮酒等。

亮点九: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

我省是农业大省,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等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及弃儿、孤儿和流浪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教育、生活保障和救助力度,以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一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问题,规定父母在委托监护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与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应当与受委托监护人保持联系,对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二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问题,规定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流动儿童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三是针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对患重大疾病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民政和卫生部门要实施救助和收留抚养等。四是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救济渠道,当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时,国家机关等在接到未成年人求助请求时应当及时提供救助。

亮点十:司法保护体现人性关怀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依法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防止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受到新的伤害。

同时要求社会调查员受委托在对相关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过程中,不得披露被调查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办法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护体系,体现了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的颁布施行,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奠定了法制基础,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一片蓝天。

(欧阳青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