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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促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8-13 07:1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我省1997年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加强立法势在必行

我省是建筑大省,在钢结构、窑炉工程、园林古建等方面在全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和企业规模位于全国第7—8位,在中部地区位居第一,对全省GDP的贡献率保持在6%左右,从业人员总数达到200余万人。同时,我省建设工程结构不够合理,房屋和土木工程占总产值的88%;建筑市场过度竞争比较严重,产值利润率徘徊在3%左右;缺乏本土领导型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离建筑强省还有一定差距。

我省用三年时间集中治理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同时,建设领域中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围标串标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依然突出,纠纷、投诉等案件不断增加;部分工程存在材料以次充好甚至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社会反响强烈。基层普遍反映,建筑业尚未成为本地支柱产业,产业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项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本建设程序未严格执行,存在先施工后办许可证现象;信用信息条块分割尚未解决,建设领域不守信用的行为较严重。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解决建设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当前我省建筑市场的新要求,十分必要。

2009年,《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深入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送审稿。今年5月初,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时,委员们予以高度关注,认为及时修订现行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发展很有必要。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多修改完善意见。随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深入基层调研,召开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修改,并提请常委会表决通过。

加快建筑行业发展

在常委会审议和基层调研中,大家谈到,建筑市场要规范,我省建筑业也要加快发展;条例在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要为我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建筑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制度保障。有的提出,要整合各方力量,为建筑企业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防止非法干预。有的提出,建设领域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多,要鼓励加强科研攻关,在建设领域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节能产品,“从资源节约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

各方对建筑业发展的关注和共识,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清晰思路。条例围绕促进建筑业发展这个主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促发展的立法宗旨。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其中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是首要目标,这也是我省立法的重要特色。

二是明确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精品战略,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扶持激励制度,支持诚信守法企业加快发展,并发挥在建筑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是明确建筑业的发展方向。条例规定,“支持研究开发、采用建筑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这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四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条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以及施工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建筑市场监管

今年5月,某市专门组织力量有针对性选取了10个政府重点投资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的项目存在合谋围标及非法转包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如一个工程项目,四家分司投标价均为516万元,相差最少的100元,围标嫌疑明显;某图书馆工程,建设方的项目经理等无一人在现场,工程实际负责人属于一家劳务公司,系典型的非法转包。

在常委会审议及立法调研中,对于整治建筑市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呼声很高。根据各方面意见,条例从市场管理入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筑市场不规范,造成不具备能力的企业和人员承揽工程,是建设工程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源。条例设立“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专章,明确规定,一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另一方面,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其他建设工程作业人员,条例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条例特别规定,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要按规定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否则责令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备案制度是我省1997年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确立的,实践证明,对省外企业进行备案,可避免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信用状况不佳的外来企业围标串标,扰乱我省建设市场。目前,对于外地建筑企业,外省有的实行许可制度,有的实行备案制度。本条例规定备案制度,可保持我省建设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外省立法的平衡性。

二是把好市场竞争关。招投标是建筑活动的龙头,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正,对建筑活动有直接影响。在审议、调研中,对如何规范招投标工作,见仁见智,其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以及明令禁止围标串标等,是各方形成的共识。为此,条例规定,“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鉴于实践中投标人低价竞标后变相加价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条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并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以便贯彻实施。考虑到国家招投标法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有明确规定,我省实施办法也进入立法程序,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并为招投标专门立法留下必要的空间,本条例原则上不涉及招投标程序等一般性规定。

同时,发承包活动中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秩序。条例在建筑法的基础上,对转包、违法分包的主要情形作了列举,明令禁止发包单位低价发包、降低不可竞争费用发包、压缩合理建设工期等行为,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等非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发承包活动。

三是把好市场交易关。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实行合同制度,推荐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发包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座谈中,有的专家提出,目前建设领域“黑白合同”比较常见,除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还另行签订了合同,容易引起纠纷,建议条例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根据专家意见,条例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审议、调研中受到密切关注。有的建议,明确要求发包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有的提出,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仍较严重,建议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制度。2003年,我省率先在建设工程中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效果比较明显;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因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 “楼脆脆”、“楼歪歪”等报道,折射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上仍存在“短板”,不容乐观。在审议、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条例要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有的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参与主体的重要一方,应加大其责任;有的提出,加强监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一些监理企业不严格履职,亟需加强监管。

根据各方面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一是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建筑市场参与各方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相关资料;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没有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等。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必须严格按图按质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者偷工减料;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现场管理规定,足额投入相关费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文明施工,保护周边环境,保障交通顺畅。

三是明确监理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以低于监理收费标准发包工程,保证监理单位正常经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独立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约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四是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条例要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材料、构配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建设

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拖欠工程款,诸如乱象皆源于社会信用缺失。诚信体系建设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的规范建筑市场的有效手段。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特别是设“建筑市场信用建设”专章,鼓励诚信守法,对失信行为进行规制,是我省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围绕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条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明确各方面在建筑市场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条例要求,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信誉评价、项目考评、合同履约、不良行为等信用记录,整合共享信息资源,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对相关信用信息应当实行资源共享;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建筑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讲诚信、守合同、重信誉,在建设工程各个环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信用公布制度。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公布制度,对建设业企业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实践证明,将建筑市场中失信行为公之于众,对建筑业企业日后建筑市场活动会产生直接影响,这比单纯经济处罚的效果要明显得多。

三是将信用公示纳入法律责任体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这样规定,可有效增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共同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孙爱萍  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