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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百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和谐之源。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事关人民生活的幸福和尊严,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成效明显,但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预测表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年供求缺口在50万人左右;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劳动力技能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日趋突出;大学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三碰头”导致的就业压力短期内难以化解;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不够等。面对严峻复杂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2010年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于8月1日施行。这部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社会瞩目的地方性法规,针对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贯彻和巩固了中央、省委最基本、最核心的就业政策,回应和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强烈呼声,建立健全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保障和促进我省就业工作。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就业增长离不开经济增长。但经济规律也表明,资本高投入、经济高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就业机会增加。有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我省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增加就业岗位12万个,而自90年代以来,只能增加4至5万个,就业弹性系数由0.32下降至目前的0.082。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取决于经济增长模式,取决于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据此,根据党和国家最新决策精神,条例确立了就业优先战略,规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优先目标,必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这就要求,一方面,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总量和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产业形态,通过经济增长拉动就业增长,避免出现高增长低就业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增加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将人口“包袱”变为人力资源财富,避免出现非生产性无效就业的倾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实施产业、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社会政策时,都必须把就业置于优先地位,综合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和效应,重GDP不重就业的片面增长方式是不可持续的。
强化政府责任 发挥“有形之手”促进就业的作用
妥善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问题,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要政府切实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这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综观当今世界,促进就业无不成为各国政府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甚至成为政党竞选的重要砝码。条例从五个方面规定了政府责任:一是实施就业优先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包括把促进就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税费政策、信贷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政策、职业教育培训政策等;二是实行失业调控,这是政府解决失业问题、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手段。包括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等;三是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就业专项资金有结余,并不是专项资金多了,而是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所致。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规定专项资金应当“逐年增长”的同时,对专项资金开支项目作了适当调整,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用足用好专项资金;四是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就业工作格局;五是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把高校(中专)毕业生等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带动就业、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上级政府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就业政策、开展就业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于虚报考核指标、不落实就业政策、不履行促进就业工作等行为,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以保证就业目标真正落实。
扶持创业 广辟就业之源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是解决就业的根本途径。调研及公开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反映当前创业成本依然较高。一是融资难,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小、贷款数额低、周转期短、反担保条件高,贷款手续复杂;二是负担重,有关部门多头收费、重复收费;三是场所少收费高,城市管理与摆摊经营发生冲突;四是办事难,有些行业准入门槛高,有些部门办事环节多、效率低、服务差等。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设专章规定“创业扶持”,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创业扶持措施:一是优化创业环境。政府应当落实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二是搭建融资平台。政府应当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通过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贷款激励机制、贷款联合审查机制等措施,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或者贷款条件,增加贷款额度,提高融资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等准入标准,放宽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等条件,方便创业者进入市场;四是建设创业基地。政府应当根据创业需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场所,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开辟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保障创业者生产经营需要。对政府建设的创业基地,三年内免收场租费用;五是对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给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
统筹重点人群就业
我省是工业大省、农业大省、教育大省,大学生就业难、农民工就业难,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资料表明,我省大学生未就业总人数全国第一,下岗失业人员近百万,农村劳动力需转移就业400万。这是就业的难点,也是立法重点。条例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和就业中的突出问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各类重点人群就业,制定了适合不同人群就业、创业的促进措施。对于大学生就业,条例立足点在于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培训等措施,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完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以及研究生招考、事业单位选聘、公务员招录等优惠政策,鼓励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大学生参与研究等,促进大学生就业。对于农民工就业,条例的着力点在于城乡统筹,破除政策壁垒,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通过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壮大县域经济,引导农村其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完善其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职业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措施,改善进城就业环境,引导其异地转移就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主要通过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鼓励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等。
就业援助 让弱势群体沐浴公平正义的阳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较长时间而未能就业的人员。他们缺乏就业竞争力,是人力资源市场的弱势群体。对该群体就业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是改善其生存状况、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条例建立了面向所有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制度。一是规定了援助方式,针对不同就业形式,分别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二是界定了就业困难群体范围,将“4050”人员,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农民工、大学生,城乡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以及孤儿等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扩大范围,以使更多的人得到援助;三是明确了公益性岗位范围,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更多的公益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四是政府应对因资源枯竭、经济结构调整或者大中型水库建设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较多的地区、行业给予帮助和扶持。
消除就业歧视 为了乙肝患者的利益
就业权是基本人权,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社会公平正义。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和公平就业机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在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中,社会各界反映当前就业歧视普遍,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体貌歧视、年龄歧视、身份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特别是乙肝歧视尤为突出,在省人大法规室收到的400多件来信中,反映乙肝歧视的占四分之一。据此,条例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在上位法基础上,一是扩大了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除上位法规定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情形外,增加了户籍、婚姻状况、体貌等三种情形;二是针对乙肝歧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医疗机构不得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幅度。从体检环节取消乙肝检测,就彻底根除了乙肝歧视借口,以防止用人单位在录用环节规避法律。
打造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手段。当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机构不健全,编制不够、经费不足,特别是乡镇、社区实行“以钱养事”,机构无编制、经费落实难、人员待遇低,不少行政村、社区没有服务站点;二是就业信息网络尚未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三是市场分割,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大中专毕业生市场以及工、青、妇、残联等社团组织举办的就业市场,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信息难共享,力量难整合;四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一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形成统一、开放、便捷、高效、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二是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三是整合各类就业市场,建立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四是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发布制度,提供职业供求、市场工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分析等信息;五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等。
职业教育培训 化人口“包袱”为人力资源优势
就业决定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劳动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我省是人口大省,劳动力资源丰富,既对就业构成压力和挑战,也是发展的潜力和优势。当前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劳动力素质与就业岗位需求不相适应。一方面新兴产业、高技术行业和技能性行业所需劳动者供不应求,另一方面非熟练、低技能劳动者供过于求,“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因此,利用教育大省优势,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大力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既是破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途径,也是“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条例规定:一是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和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事业,加强重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明确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责任;三是以就业为导向,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质量。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改进教育培训方式,实行校企合作,产教对接,面向市场和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或接受学生实习,为提高培训质量创造条件等;四是建立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五是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六是完善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及有关优惠政策,激励引导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劳动预备制学生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
(文/丁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