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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0-26 00:17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若干问题解读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已成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企业工会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处在促进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线,在动员职工、组织职工、依靠职工、服务职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与此相应,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企业工会加强组织建设、维权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完善集体协商机制等方面提供法制保障,显得十分必要。在对原有几部不同类型的企业工会法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新的形势,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2月1日施行。该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促进企业健康长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定位   共谋发展

 

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实现职工利益的重要基础。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就是要在推动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互利双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此,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规定企业工会与企业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协商合作,团结和组织全体职工共谋企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教育激励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妥善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二是规定企业工会根据企业提议和需要,讨论涉及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并提出建议。三是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培训,鼓励职工为企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创新、劳动竞赛、推荐劳动模范等活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四是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引导职工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强化企业责任  推进工会组建

 

近些年来,我省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了工会组织,但是非公有制企业,由于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员工流动性大,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率不高。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组建率约为52.3%,仅收取建会筹备金但尚未建会的单位有5.5万家;新社会组织共有2万多家,工会组建率约为25.9%。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经营者对依法组建工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支持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意识不强。对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支持职工组建工会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组建和健全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建,逾期未组建的,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依法向企业收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保障职工平等参加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规定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将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作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明确工会职责 维护职工权益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不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工资、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保障还不到位;女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维权遇到很多困难。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工会及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让劳动者体面的劳动,有尊严的生活。对此,条例规定了企业工会的职责,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女职工权益保护、福利待遇、工资调整机制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二是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具体化。三是规定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维护企业职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益。四是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依法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实施监督。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赋予“核心利益”话语权

 

工资问题是职工关心的最主要问题,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及群体性纠纷大都由工资问题引发。然而,长期以来,多数企业劳资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一直面临着“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尴尬。若企业长期缺乏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必然直接影响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赋予职工和工会争取“核心利益”的话语权,是实现职工体面劳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手段。为此,条例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企业工会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企业提出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以适当形式与企业工会进行充分协商。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为企业、企业工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帮助。

 

重大维权上移  有效解决维权难

 

一些地方工会和企业工会代表反映企业工会维权难,工会主席以及工会工作者都是企业职工,“端人碗,服人管”,企业工会相对企业行政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仅仅依靠企业工会去维权,尤其是开展重大事项的维权力所不及,也难以取得实效。针对这种情况,广东等省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经验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地方总工会的作用,做到重大事项维权上移,这既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能有效解决企业工会维权难的问题。我省吸收了外省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上,要求地方总工会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维权上移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首先是加强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的指导、支持作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企业工会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有权提请上级工会予以帮助。

其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地方总工会、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维权难,既有不敢为的问题,也有不善为的问题,因此条例还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联合组织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或者法律、财会等专业人员帮助指导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完善调处机制  化解劳动争议

 

近年来,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富士康和南海本田事件发生后,我省部分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进一步显现。条例从建立和完善劳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上入手,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职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以及司法救济等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合法、理性的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织,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咨询和帮助;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停工、怠工事件,企业、企业工会、上级工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共同做好各方面工作,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派员到场参与协调处理。

 

加强履职保护   解除工会主席后顾之忧

 

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核心,选好配强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实践中,企业行政负责人兼任工会主席的情况较多,在劳资双方谈判中很难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说话。因此,条例对工会主席候选人资格条件作了必要规定,从制度上保证工会主席能够站在职工立场上,代表职工利益。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企业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上级工会发现工会主席候选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权益常常“据理力争”,但结局往往不妙,不是内部调整,就是被提前解聘。要使企业工会主席解除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理直气壮的为职工说话办事,必须加强企业工会主席的保护。为此,条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自动延长;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非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创新组织形式  破解企业工会工作难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规模以下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又占非公有制企业的绝大部分,这些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形式、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多样化,劳动关系相对更加复杂,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自身力量薄弱,相当多数量的工会主席或者工会工作者因种种原因,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规定县以下区域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可以按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作,省总工会正在全省推行由上级工会向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推荐工会主席或者工作者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实效,使企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工作者摆脱企业劳动关系的束缚,从机制上更好地调动、发挥和保护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据此,条例作出规定:上级工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需要,经与企业协商,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或者推荐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条例还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关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这样规定不仅有效解决了小企业、非公企业集体合同签订难,基层工会履行职责难,发挥作用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改善了企业管理,促进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撰稿人: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