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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盘点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3-06 01:42   [收藏] [打印] [关闭]

岁在辛卯,我省立法工作盛装舞步。全年共制定出台12件地方性法规,批准武汉市地方性法规6件,批准“一州两县”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3件,一些重要法规相继部署、出台,给力法治湖北建设;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委托起草等,五彩纷呈,在荆楚大地书写气势磅礴的法治篇章。

以立法质量为重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向世人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给地方立法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有人这样形象地比喻:“之前是搭框架,现在是精装修。”

“人大可以大有作为,应当大有作为,必须大有作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在省委人大工作座谈会上,为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吹响了冲锋号。

2011年初夏,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湖北,再次提出将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这对湖北来说,责任重大,机遇与挑战并存;湖北号称“九州通衢”,承东启西,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工农业基础,同时软环境不佳,成为制约湖北发展的“软肋”;我省现有湖泊面积2400多平方公里,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217个,仅为上世纪50年代的34%和42%,同时湖泊水质大幅下降,“千湖之省”呼唤湖泊保护立法……

同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苏晓云赴广东考察后,明确提出人大要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8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主持召开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就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重大立法事项进行协调沟通。9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建议尽快组织拟订战略支点促进条例、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泊保护条例等三件法规草案,省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意。

地方立法要顺应改革大势,引领支撑改革,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共识。

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时,有关方面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否统一监管等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先后多次赴省内外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协调会,听取意见。后借鉴外省市经验,经报省委同意,条例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纳入、委托管理”,既基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又可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有利于国有资产做大做强。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首要目标,能否促进公平正义是检验“良法”的重要标志。

在制定法律援助条例时,对如何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相关委员会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条例在明确政府职责的同时,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这条规定使受援助的人数增加175万,法律援助案件增加1.1万件,全省共需增加经费投入1000多万元。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规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予以确定,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必须切合本地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城乡一体化是大势所趋,我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写入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动物防疫队伍薄弱是我省防疫工作最大难题,基层反映强烈。我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及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其开展工作;乡镇(办)应当建立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公益性服务人员。

在加强新法制定的同时,我省更加注重法规的修改完善,保证法的协调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10件,实际完成12件,其中修订或废旧立新的8件,占比66.7%,主要原因是相关上位法近年作了较大修改。

科学立法引领前行

“三年来,我们围绕中心,面向群众,贴近基层,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努力当好地方立法的信息员、联络员、运动员和宣传员。”2011年12月,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在一年一度的立法基层联系点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设立的9个立法基层联系点,经过几年实践和不断探索,逐渐走向成熟,在发挥联系点作用上创造了很多经验,成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的重要渠道。2011年10月,秭归县九畹溪镇负责人应邀参加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立法座谈会,反映基层的呼声,得到与会者的肯定。

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是开门立法的主要方式。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城乡规划条例、动物防疫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后,及时将草案及说明在省人大网站公布;形成草案修改稿后,再次在省人大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立法联系实际,发挥专家作用,实行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立法机关三结合,是30年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

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征求立法顾问组对法律法规草案意见,适时召开专家座谈会,另一方面注重吸收专家直接参与立法。制定我省节能法办法时,省委党校方世荣教授等参与立法调研、草案修改等工作,提出意见。

湖泊保护条例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心,但因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迟迟未出台,是省委部署的三件重要法规之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提请审议的同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专家提出建议稿,广开思路,取长补短。

立法协调是立法的重要环节;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法顺利实施的“最后一公里”。201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协调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对立法协调的原则、主体及其职责、争议决断机制,以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时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立法协调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章可循。

立法也须“再回首”

“温故而知新”,在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是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

2011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部署对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职业教育法办法进行评估。其显著特点:一是进行制度评估,即选择若干制度条款,重点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等进行评估。二是部门自评、委托第三方评估和人大调研相结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提出自评报告;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根据委托协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体现专业性、客观公正性;省人大相关委员会对评估中的主要问题在省内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市州及相关方面的意见。三是与制度廉洁性评估相结合,对条例相关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廉洁性、适当性进行评价。目前,立法后评估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2011年6月30日,行政强制法正式颁布,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现行有效的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既保证行政强制规定的合法性,又赋予行政机关适当的管理手段。经清理,我省现行有效的174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中,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37件,其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建议修改的法规16件,共31条,占法规总数的9.2%。2011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是建设法治政府、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件大事。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指出:“行政强制法既规制行政执法权,又约束地方立法权;既应急,又谋远。地方立法工作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理解、认真研读、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在实际工作中把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三关’,出台更多的良法,为我省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