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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人大代表履职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代表法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2012年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决定,对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作了部分修改完善。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在代表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了代表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着力通过完善人大代表履职制度,保障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部分修改实施办法
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是1994年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2011年11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修订草案,在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开展代表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拟对代表法实施办法作全面修改。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有关立法程序的规定,应当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新修改的代表法精神是一致的,整体框架结构和部分条款也是可行的,为了尽快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代表法完善我省实施办法,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更好地履行职责,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按照立法程序有关常委会可对代表大会立法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作法,采用常委会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对代表法实施办法作部分修改。
修改决定立足于认真贯彻中央2005年9号文件以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代表法的修改内容,全面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多年来开展代表工作的有益探索,在坚持代表法以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以下处理:一是对相关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二是对与上位法以及中央、全国人大原则要求不尽一致的内容作了修改;三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增加规定或者补充完善保障和规范代表履职的内容,使之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四是对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如一些文字表述性问题,暂不作修改,待实施办法全面修订时再统筹考虑。修改后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保持了原有体例、框架结构和条款顺序,修改了13条,增加了7条,保留了15条,条款数由28条调整为35条。
细化代表履职规范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法对代表在会议期间,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参加选举,提出询问、质询和罢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主要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规范代表出席会议。人大代表是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代表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主要职责。对此,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明确了,代表接到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出席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同时还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明确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围。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明确了提出代表议案的法定人数:“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同时按照相关上位法和中央、全国人大的原则要求,对代表议案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以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
——完善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程序。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意见和要求、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依法改进工作常用的方式。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次实施办法修改,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时限,即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同时,还规定了对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在会议期间工作的准备、延续和保证。人大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活动,才能保证人大会议期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了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作了以下修改:
——明确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主体和形式。按照代表法以及中央、全国人大的原则要求,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同时,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调整了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时间要求。明确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要求,有利于引导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坚持了现有做法,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时间作出原则规定,同时结合我省代表活动的实践,对具体时限规定作了适当调整,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时间,相应一般不少于十二日、十日、八日、五日。
——是完善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形式。原代表法实施办法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形式,如代表视察、参加专项工作评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已作了规定。本次修改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结合我省实践,增加了“专题调研”这一具体形式,并对专题调研后形成报告中的有关意见、建议的办理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补充规定了人大代表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以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
加强代表履职保障
为了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修改后的代表法明确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等。我省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在代表法基础上作了以下具体化:
——强化了代表履职的组织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服务助手机构。总结实践经验,本次实施办法修改,对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主要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如收集代表信息、编发代表履职资料、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联系协调有关机关、组织代表参加活动等。此外,针对目前基层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影响制约代表工作开展的实际问题,还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配备人大工作人员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开展代表工作,探索开发区、街道(社区)代表服务工作机制建设。
——强化了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代表活动经费是执行代表职务,特别是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代表工作、组织代表活动和代表培训的经费,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生活困难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立法过程中,一些地方人大建议明确代表经费保障的具体标准。考虑到各级代表活动经费主要是根据当地财政和代表活动需要安排和调整,实施办法不宜明确具体的保障标准,同时结合目前省人大常委会的实际作法,增加规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各级代表活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明确了组织开展代表履职培训。开展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能力的重要方式。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初任培训、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等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初任培训原则上应当在代表选举产生后一年内完成,履职培训和专题培训可以根据代表履职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此外,还对组织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加强代表履职宣传等作了规定。
强化代表履职监督
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对罢免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职务以及代表资格终止等具体形式作了规定。新修改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在代表法基础上,总结我省实践经验,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法对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了原则规定。对此,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具体化,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听取他们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询问,接受监督。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的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至少应当向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代表履职情况的登记和通报。为了监督激励代表积极履职,结合我省一些地方人大的实践做法,实施办法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进行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考虑到目前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报代表履职情况,尚处于起步阶段,实施办法对通报代表履职情况的具体形式没有作硬性规定,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掌握执行为宜。此外,实施办法还按照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明确了:“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作为推荐下一届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支持积极履职的代表连选连任。
总的来讲,本次修改我省代表法实施办法,围绕完善代表履职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一重点,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开展代表工作的有益实践,对一些认识一致、条件成熟,需要加以规范的内容,作了补充完善。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代表和地方人大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有的问题属于贯彻实施和工作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改进工作或者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有的问题由于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或是实践尚不成熟,可继续深入研究,待今后全面修订实施办法时再统筹考虑。(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