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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生条例》提请修改对违法生育加强约束
9月2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大家重点讨论了如何对违法生育、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等现象进行立法规制问题。
低生育水平不稳定,违法超生现象时有发生,是当前我省人口与计生工作面临的重要挑战。这与地方立法缺失,导致管理手段弱化有密切关系。因此,针对非法同居、非婚生育、违法收养缺乏调查取证和处罚手段问题,提请修改的意见中提出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当事人和有关知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处理。”等比较明确的约束性、处罚性措施。这些规定填补了原条例的空白,得到大家的认同。
控制人口性别比问题受到高度关注。原条例规定,对为他人作胎儿性别鉴定或有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处罚。修改意见增加了对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审议中,有意见表示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对非法人为选择性别行为进行处罚,以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问题。
计生奖励优惠政策随着养老保障制度、工资制度的改革出现了难以落实现象,群众反映较大。修改意见就此新增了相关规定内容:属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通过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补充养老保障或者退休时发给一次奖励等方式落实奖励优待。审议中,大家对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的经费渠道提出了建议。
修改意见借鉴外省作法,还提出了取消生育间隔期规定的建议。据此新规,该修改意见如依法通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将可以自主决定再生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