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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经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条例的正式实施,确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自治县全面贯彻落实,对规范自治县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全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几年来,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逐渐成为人们普通关注的热门话题,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国际社会农产品、食品贸易急剧增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与其他国家因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温饱状态,转而追求高品质、安全、健康的生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成为人们的最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仍然偏重于对量的追求,对质的控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追求产量的最大化,就必然要牺牲品质,因为要出产量,就要杀虫、治病、施肥,就要用到农药、肥料、渔药、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拿农药来说,杀虫效果好的往往是剧毒、高毒农药;拿饲料来说,要想瘦肉多,就可能用“瘦肉精”。危害最明显的就是发生中毒事件直接危及人的生命;隐性的、缓慢发生的危害则是因农药和兽药残留、添加剂等导致的慢性中毒、致畸、致癌、致病等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这是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迈向小康的新形势格格不入的,也是与我国政府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执政历年背道而驰的。
农民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在上世纪的我国基本是不受限制的,农民也已习以为常。现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正确引导,除了市场引导外,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来进行引导、规范,因此,国家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逐一进行了科学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此有法可依。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是特色农产品大县,也是农产品外销大县,具有代表性的特色农产品主要有高山蔬菜、清江鱼、清江椪柑等。近年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特色农产品大量进入全国大中城市,部分产品已远销海外,其质量安全对自治县农产品的发展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后,自治县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结合自治县实际,有些规定需要变通执行,有些问题还需要作更进一步规范,那么自治县立法权可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应运而生,正当其时。
二、条例的内容科学合理
条例从2007年5月开始酝酿起草,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坚持科学合理、突出特色、依法变通、适当突破的原则。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结合自治县实际,细化、变通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条款,主要涉及《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这部分内容占了条例的绝大部分,包括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业投入品经营与使用、农产品储存与销售、农产品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各个方面。二是在突出特色、立求创新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其他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立法的经验和做法,如《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这部分内容,占极小部分,主要包括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规定等。三是自治县自主决定作出的特别规定,包括在高山蔬菜产区禁止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规定、有关农产品基地环境评估的规定。同时强化了乡镇、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上的责任。
三、条例的及时出台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十分及时、必要,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既定的大政方针。我国农业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资源和市场对农业发展的约束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提高。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是农业大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县的农业发展,必须走特色之路,发展特色产业,生产特色农产品。条例的制定是自治县特色农业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贯彻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责任,将有利于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为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条例的制定,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制定,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农药残留的蔬菜,使用了瘦肉精的猪肉,含孔雀石绿的鱼,对人身体的危害是巨大的,有的致癌,有的致畸。这种农产品,必须从源头杜绝,需要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在投入品经营使用环节加强依法监管,确保农产品买得放心,吃得放心。
(三)条例的制定,是提升自治县农产品竞争力,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通过立法,强化源头治理和全程监控,建立市场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引导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走认证之路,走品牌之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突破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治本之策,也是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所在。
(四)条例的制定,是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问题。贯彻实施条例,必将有力地促进农业部门职能转变,更好地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农。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杨明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