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1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湖北省邮电通信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4 01:15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根据目前邮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议条例第六章对邮电部门增加如下义务性规定:

邮电部门应当受理用户安装、迁移或拆除电话的申请,并按照邮电部或省邮电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安装、迁移或拆除的,应当在15天内答复用户。

邮电部门应当按照邮电部或省邮电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电报。

在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擅自改变邮电业务收费标准”后增加“和增加收费项目”的内容。

二、根据《邮政法》第十七条中“邮票……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邮票的发行”修改为“邮票的出售”。

三、建议在第七章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对(草案)作如下文字技术性修改:

1、将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将第八条中“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住宅楼”修改为“新建大楼(包括住宅)”,以与邮电部、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城市规划要综合考虑邮电通信建设规划的通知》的提法相一致;将该条中“预设电信管线”修改为“预设电话管线”。

3、将第十四条中的“电缆交换箱”修改为“电缆交接箱”。

4、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机要文件和刊物”修改为“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将该条第二款中“受委托办理邮政业务”修改为“受委托办理邮电业务”。

5、将第二十三条中“办理公众电信业务”修改为“办理公众邮电业务”。

6、在第四十二条各项之前冠以序数。

7、将第五十三条中的两处“处理”均修改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