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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7 07:5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午4月23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钟澍钦

各位代表:

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现将一年来检察工作主要情况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

1991年,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7262件,立案侦查3736件。其中受理贪污案件3807件,立案侦查1893件;受理贿赂案件1518件,立案侦查818件;受理挪用公款、偷税抗税、假冒商标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其他经济案件1937件,立案侦查1025件。已侦查终结3571件。通过办案追缴赃款及赃物折款4841万余元。

为了把反贪污、贿赂斗争引向深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省检察院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和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反贪污、贿赂斗争与党的中心工作的关系。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是中心,检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通过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顺利前进。二是正确处理打击经济犯罪与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系。法律把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任务赋予检察机关,办案就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办案就是服务,办案的过程就是服务的过程。一些检察院主动深入亏损严重、群众意见大、举报多的企业进行调查,帮助企业挖出“蛀虫”,振兴企业。三是正确处理坚决与慎重的关系。做到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态度坚决,措施果断,打击严厉。全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起诉率比上年增加5.4个百分点,免诉率比上年减少5.8个百分点。同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定性定罪,讲究斗争艺术。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及时向上级请示,不急于处理。四是正确处理办、大案要案与办一般案件的关系。突出查处大案要案。全年侦破万元以上大案1202件,其中十万元以上71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46件(其中地厅级干部1件)。在没有发现大要案的地方,积极办理一般案件。有些地方从办小案入手,挖出了大案,从办单个案件入手,挖出了串案、窝案,去年共挖出窝案、串案480个。五是正确处理不搞办案数量攀比与量化工作目标的关系。各级检察院都不搞办、案指标,不摘数量攀比。但强调有案必力,有线索必查,对群众举报或单位移送的案件认真查处,不畏难、不松劲,扎扎实实抓办案。全年受理群众举报12528件,通过初查立案侦查2855件,比年年立案数上升95.5%。

中央工作会议作出搞好大中型企业的决定,省检察院和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及时组织干部到国营大中型企业调查研究,听取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为搞好大中型企业服务。这就是,坚决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服务;严肃查处严重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服务;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为企业搞活经济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去年第四季度,在国营企事业单位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77件,依法及时发还一批赃款赃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针对一些发案单位工作上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综合治理措施。

八中全会以后,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努力为加强农业和搞好农村工作服务。去年抽调624名检察干部参加农村“社教”,结台业务查处“社教”中群众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为了慎重处理这方面的案件,省检察院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些原则意见: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有关农村“社教”的指示,牢牢把握“坚持思想教育、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不整干部、不整群众”的原则,明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遏制什么;二是对那些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搞垮集体经济,侵吞救灾、救济等款项,情节恶劣的案件,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三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定罪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拔高、不凑数;四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十分注意办案方法和办案效果,对违法犯罪人员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把握法定条件。严防发生事故;五是结合办案,尽力帮助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依法及时发还赃款赃物,帮助乡、镇、村、组搞活经济,运用典型案件开展法制宣传,配合“社教”工作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仅荆州地区检察机关去年受理举报和“社教”工作队移送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4100余件,经初查决定立案侦查232件。坚持了既坚决又慎重的原则。

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把办案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执行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加强了内部制约,坚持侦捕、侦诉分开,防错防漏,保证案件质量。自侦部门提捕批人犯2138名,刑检部门经审查,批准逮捕1835名,追捕9名,不批准逮捕83名,退查133名,纠正违法17件(次);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免诉人犯4739名,刑检部门经审查,决定起诉1849名,免诉1477名,追诉7名,退查793名,纠正违法19件(次)。

反贪污、贿赂斗争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少数地方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不够得力,一些单位对该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有些贪污、贿赂犯罪该起诉的作了免诉处理,该判处刑罚或从重判处的判了免刑或量刑偏轻。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装备和经费短缺,也制约了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当前,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仍然是严重的,同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要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的指示,把反贪污、贿赂斗争继续深入开展下去,改革开放搞多久,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就搞多久。这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障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教育干部群众增强抵御“和平演变”能力的需要。

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91年,全省检察机关继续贯彻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34437名,已审结34319名,其个批准逮捕28490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9686名,经审查已提起公诉27113名,主要抓的几项工作是:

第一,突出打击重点。始终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全年批捕杀人、抢劫、爆炸、盗抢枪支和持枪作案、强奸等暴力犯罪案犯7158名,起诉6926名,分别占批捕和起诉总数的25.1%和25.5%。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批捕上述“决定”中所列的犯罪分子1364名,起诉830名。对分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走私贩私、投机诈骗、伪造货币、票证等各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依法批捕1213名,起诉1046名。

第二,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我省遭受洪涝灾害后。省检察院及时发出《关于在抗涝防汛中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紧急通知》,各级检察院对破坏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盗窃、抢劫抗洪和救灾物资、破坏电力、排灌、通讯设施的犯罪活动从重从快给予打击,批捕上列案犯1549人。维护了灾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第三,积极参加反盗窃专项斗争。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反盗窃专项斗争。在去年的集中打击行动中,批捕盗窃犯、销赃犯、窝赃犯3470名,起诉3345名。

第四,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在审查批捕环节上提前介入2319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上提前介入1288件(次)。武汉市破获张明高等人特大持枪杀人、抢劫集团案,省和武汉市检察机关组织22名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受案后在一天内作出批捕决定,三天内提起公诉。

第五,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已经构成犯罪而没有逮捕必要的1980人,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109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3252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深挖余罪漏犯,依法追捕犯罪分子385名,追诉218名。对分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48件(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6件(次),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5件。

第六,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是开展对社会治安情况的调查,提出对策,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党委安排,抽调干部到乡、镇任职,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点,对存在的治安问题,帮助整改;运用《检察建议》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建章建制,堵塞漏洞;固定专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注意打击犯罪,又注意挽救失足者;对免诉人员实行帮教、定期回访考察,减少重新犯罪;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当前,我省的社会治安,总的看是稳定的,但是,对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我们的工作同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不少差距和薄弱环节,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必须保持警惕。“严打”这一手不能松,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要进一步落实。我们检察机关要更加努力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做好法纪检察等其他各项工作

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1991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293件,立案侦查580件,侦查终结553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8万余元。

从办理的法纪案件看,有几种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玩忽职守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立案侦查107件,这些案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38万元。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44件,100万元以上的3件。二是非法拘禁案件增多。立案侦查166件,比上年上升29.7%。其中“人质”型非法拘禁案件59件,比上年上升l.7倍。三是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突出。立案侦查122件,这些案件造成202人死亡,3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O4万元。四是公安司法人员、治安联防人员刑讯逼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仍有发生。立案侦查16件33人。

监所检察工作通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监所劳改机关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对超期在押未结的案件进行检察纠正,对已判决生效,该投劳未投劳的案犯督促及时投劳。坚决打击被监管改造人员的又犯罪活动,稳定监管改造场所秩序。去年依法批准逮捕又犯罪的案犯27名,起诉382名。办理了一批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向监管改造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390件(次),对看守所超期提押人犯提出纠正意见3715人(次),对违法保外就医和不当减刑、假释、提前释放等问题,发现后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6817件,已办理32630件,其中及时、妥善地处理190起集体上访和272起告急案件。办理不服不批捕、不服不起诉和不服免诉的案件578件,其中依法纠正42件。复查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3111件,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3件。办理重婚案件43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已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39个,贯彻边建边干的原则,受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171件,已审结124件。由于行政诉讼监督程序不够完备,监督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很多困难。我们将积极、稳妥地开展这一工作。

刑事技术检察为侦查破案和认定犯罪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去年受理各类案件证据技术检验3444件,受理各类物证照相、录相,现场勘验2683件,已办结4556件。

向重点乡镇和税务部门派驻检察室,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税务检察室已基本建齐,乡、镇检察室尚在试建。在开展法制宣传,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协助检察院调查案件,对被免诉人员开展帮教,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我们贯彻“两手抓”的方针。坚持从严治检的要求,加强了检察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一年来,有9个单位和16名个人受到高检院的表彰,有23个单位和36名个人受到省检察院记功表彰。受县以上党委表彰的党支部71个,优秀党员324;有74个检察院被评为双文明单位。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一经发现,及时处理,绝不护短。全年严肃处理23名带行业特点的违纪人员,其中1人受到法律追究。加强了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去年有1218人大专毕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检察人员总数的53.6%。基层检察机关结台换届,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领导力量得到了加强。

各位代表,我们正在组织全省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我们将领导全省各级检察院和全省检察人员,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的方针,牢固树立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思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加快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贯彻实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