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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992年2月22日召开会议,对《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技术交易活动蓬勃兴起,它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技术市场迅猛发展,管理工作未跟上,致使一些无证经营、用假广告行骗等不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因此,制定技术市场管理法规非常必要。
为拟订这个条例(草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做了大量工作。委员会也派人了解协调论证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我省的实践经验,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同时,委员会还就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一、第四条第二款“技术交易双方以及中介方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和第十条第三款“委托方和第三方经中介介绍直接挂钩后,不得拒绝向中介方支付必需的活动经费、报酬和损害中介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是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说法,相互重复,建议删去第十条第三款。
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凡属未经中试或尚处于实验室试验阶段的技术应如实说明”的规定,可能使许多不成熟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给用户造成损失。建议将“应如实说明”改为“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三、第二十三条与第三十二条重复,建议将上述两条合并为一条,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目前,邻近的几个省关于技术交易收入奖金提成规定的比例高达30%,如果我省达不到这一水平,可能引起我省技术成果外流。为此,第三十一条关于技术交易收入中奖金提成的规定比例应适当提高。
此外,委员们还就条例(草案)的某些文字表述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审议。
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199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