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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湖北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2年12月19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第81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北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对农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和改善我省的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促进农业向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转化,制定一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近几年来,围绕我省农业环境保护立法问题,省七届人大历次代表大会期间,均有代表提出要求加快农业环保立法的建议和议案,特别是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有110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尽快审议和颁布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深入调查和协商的基础上,于今年初,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列入了1992—1993年度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我省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从1988年开始就成立了起草小组,进行《条例(草案)》的调查研究、起草和协调论证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省农牧、环保、水利、水产、林业、土地、城建等部门目前对本条例的意见基本上一致。
财经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总结反映了我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其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同时,还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三十一条禁止乱占滥用耕地,破坏地力和毁林开荒的规定,《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已作了明确规定,且“破坏地力”的概念也不够清楚,实际执行中不易掌握,故建议将此条删去。
二、关于第三十六条禁止猎捕、收获、贩运、销售和食用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规定,建议删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