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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2:29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1月4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

省农牧业厅厅长  邓道坤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湖北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几点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七十年代以来,我省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省农业资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仍然严重,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到目前为止,全省有556万亩耕地受到工业“三废”的严重污染,每年减少粮食三亿公斤以上。八十年代以来,因各种原因,我省耕地以每天1000亩以上的速度递减,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的每年4.9万平方公里增加到现在的每年6万多平方公里,每年流失表土1.6亿吨,侵蚀模数每平方公里达5209吨,在南方十五个省、区中位居前列。全省每年水土流失的养分,折合化肥135万标吨,相当于八十年代初全省化肥总产的一半,致使目前全省64.8%的农田有机质下降。不仅如此,农业资源环境被污染后造成农产品质量下降。据监测,我省部分地区大米中砷、汞的超标率分别为6.93%和25.51%。蔬菜有机磷残留量平均超标率达42%,其他农副产品如水果、茶叶等,有毒有害农用化学物质的含量也普遍偏高。农产品品质下降,已经严重影响我省农产品的销售。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5亿元,其中,突发性农业资源环境污染事件引起的农业经济损失,1988年为1038万元,1989年为1208万元,1990年为2373万元,经济损失年递增率为64.3%。总之,农业资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直接造成减产,影响品质和经济效益,而且还将直接影响我省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极为不利。

农业资源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业资源环保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无法可依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我国农业环境保护作了某些原则规定,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所以,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全省上下都在不停地呼吁我省农业资源环保法规的出台。省七民人大一次会议第637号建议,二次会议第30号议案,三次会议第26号议案、第103号建议,均要求加快农业资源环保立法,特别是今年召开的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有11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案要求尽快颁布农业资源环保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资源环保工作,确保我省农业走上高产优质高效的路子,制定《湖北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成为当务之急。

二、《条例》草案起草经过

早在1985年,根据省领导的指示,我厅就开展了农业环保立法的调研活动。1988年,我厅组织有关部门的同志和部分专家学者,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初稿。1989年,我厅就初稿征求了省直21个部门的意见。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这一项目正式列入地方立法计划。至此,我们在原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对初稿重新整理修改,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派人到基层作了调查,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几易其稿,在取得省水利、水产、林业、城建、土地、标准等部门原则同意的基础上,形成草案。1992年10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尔后,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原则要求,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农牧、环保部门参加,就某些仍有分歧的问题进行了协调修改。现在提交审议的草案,农牧、环保两个部门都签章同意。

三、对《条例》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职责分工问题。农业环保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职责分工问题。草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按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原则进行的,即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农业内部,按照分工依法进行管理;各部门之间在环保工作上的关系,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这样,既有利于处理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同农业资源环保工作的关系,也有利于处理各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目前,各部门对此意见比较一致。

(二)草案在主题和篇幅上都突出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其原因有两个:第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所管理的农业资源即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等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特别突出,直接影响我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第二,与其他资源的管理相比,农业资源环保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因此,通过地方法,对农业资源环境严加保护,尤为急需。

突出农业资源环保,主要是在“防”与“治”上作了一些规定。同时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污染现场检查、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资源环境监督管理权等方面作了与其职责范围相适应的规定。由于林业、水利、水产等资源管理都有现行法律法规可依,所以草案只在原则上作了“依法进行”的规定。

(三)关于经费问题。近几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力。所以草案设置了安排防治农业资源环境污染经费的条款。经费来源有四个方面:第一,各级财政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安排一定比例作为防治农业资源环境污染经费。农业资源环境污染如不加以防治,就会拖整个农业的后腿,农业又会拖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后腿。所以增加财政投入是必要的;第二,污染单位付给受害方的赔偿费除补偿费大部分分流了,挪作它用。有些受污染地方的农民不事耕作,抛荒土地,坐等赔偿费,出现只有污染赔偿,没有污染治理的不正常现象。所以,只有把赔偿费付给受害者个人直接损失外集中使用于治理,才是合理的,也是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否则,积重难返,无法治理污染;第三,设立农业资源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整治区的划定及其治理经费,由农业或有关部门申报意见,环保部门审批,然后由环保部门和申报部门协商安排经费的使用,具体实施由农业部门承担;第四,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个人的经济支持。联合国粮农组织目前初步确定向我省农业环保无偿援助100万美元用于农业环保的意向,但条件之一是当地应有农业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一条件的意图在于使援助项目的落实有法律保障。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只要工作主动,争取国外的经济支持是可能的。总之,上述四个方面的经费来源既是必要的,也是可以办到的。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