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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4 07:52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7月19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1992年7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就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作出了决定,决定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中共中央中发[1992]11号文件也对地方各级人大换届的时间作出了同样要求。今年5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指出:县级人大每届任期改为5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的这个决定仍然是有效的,尚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县级人大仍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因此,建议决定,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1994年2月底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代表名额问题。1990年3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湖北省各市、州、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通过实践,各地认为这个决定符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因此,建议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其代表名额仍按这个决定规定的数额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