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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广富主任在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1993年9月20日)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已经进行完毕。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以及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成果,这些法规颁布后要严格执行。会议还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这是常委会廉洁自律、加强自身建设的必要措施。会议初步审议了《湖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规草案,这几个草案会后要抓紧修改。会后,主任会议将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湖北省今后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草案)》进行认真的修改,争取尽快付诸实施。
本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水法、档案法、律师暂行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金融工作情况、审计工作情况、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将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后,交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检察院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常委会。到会听取意见的报告工作的单位的负责人,应先行向本单位领导班子认真传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且着手抓紧办理。
在这次会议期间,大家对反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问题非常关注,并且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本届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已讲过一些意见。下面我再强调一下这个问题。
前不久,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全会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提出了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思路与对策,确定了近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江泽民同志在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论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的一系列重要思想,阐明了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推进新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省委先后召开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会议。会议以中央精神为依据,明确了我省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目标要求、政策原则和实施方案。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坚持做到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坚定不移,确保中央的部署决策在我省贯彻落实,务必在近期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要搞好反腐败斗争,首先要对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状有个正确的分析与认识。一方面,我们必须明确我们党的路线是正确的,党和国家机关的主流是好的,大多数党员和干部是廉洁奉公的。这是基本的事实。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党内、在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生蔓延,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深感忧虑,迫切希望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同时,认真贯彻中央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必须看到,这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不少消极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的严峻形势。腐败现象已引起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影响改革开放,影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决不可等闲视之。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当前一项严肃的紧迫的政治任务。我们省人大常委会要从国际国内形势的分析中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从保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济发展好势头的需要,从党的生死存亡、国家兴衰、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高度认识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得力的措施,坚持开展反腐败斗争。
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坚持常抓不懈。要运用教育、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特别是要运用法制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地方立法,监督严格执法,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制裁贪污、贿赂、走私以及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我省人大常委会也作出了一些相应的决定。这些法律和法规,为打击犯罪行为,惩治腐败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十分完备。必须加强地方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腐败现象的产生。还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更有力地惩治腐败提供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主任会议在修改我省今后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草案时要认真考虑。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主要问题还不是在某些方面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我们省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行使监督权,切实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下大力气改变法律实施不力的状况。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制定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更富有成效。
强化反腐倡廉,必须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在实现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旧体制的弊端尚未完全革除,而新体制又不健全、不完善,加之工作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这些都会给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腐化堕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以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历史和现实都证明,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很容易产生腐败。要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党组织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整个国家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除了加强执法检查外,还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腐败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督促他们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第二,要支持和督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严肃执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干扰,认真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惩治腐败,抓出成效,取信于民。第三,要认真负责地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对上述国家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撤销;对被控告、检举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如发现有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予以监督,该罢免的直接罢免或提出罢免案,触犯刑律的要督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中重大的、典型的违法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以儆效尤。第四,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还应该明确的是,省人大常委会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对象。它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我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省人大常委会要在党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投入反腐败的伟大斗争,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保证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