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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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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法律知识,钻研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搞好人大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参加各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各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必须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对各项议案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条 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
第十一条 要深入基层,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要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在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