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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3年9月14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
省环保局局长 陈秉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我省实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环保法的基本情况
自1989年《环保法》颁发以来,在省人大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各级政府坚持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指导方针,以加强地方环境立法为前提,以增强环保执法力量为基础,以执行各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促进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为重点,全方位地贯彻实施《环保法》,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环保事业的发展。
5年来,我省贯彻《环保法》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了地方环保立法
“七五”期间,全省制定发布的环保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约140多个,其中省级40余个。省人大发布了《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政府先后发布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通知》、《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等。今年,省委、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省环保局和有关部门还制定发布了《湖北省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规定》、《湖北省征收排污水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40余件。这些地方环保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环保法》的规定具体化,为《环保法》的顺利贯彻施行提供了条件。
<二>抓好环保机构及其内部执法运行机制的建设
各地非常重视环保机构的建设。全省大部分市、县成立了环保委员会、环境法制领导小组(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已有32个市、县成立了独立的环保局,全省环保系统发展到3360多人。
为强化环境监督职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近两年各级环保部门普遍建立了环境监理机构,加强了第一线执法队伍建设,全省建立环境监理机构41个,监理人员400多人。
<三>大力开展环保法的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环保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环保法》纳入“二五”普法的必学内容。1989年至1992年全省共举办各类环保法学习班近1000次,培训人员10万人次;印发环保法规、标准、教材几十万份;开展各种环保宣传活动近300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全民的环境法制意识。
<四>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为防止新的污染,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基本建设的环境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1989年─1992年,全省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000多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分别达90%和80%上以。
《环保法》规定的征收排污费制度不断完善。1989年─1992年,全省累计征收排污费3亿多元,大部分用于污染治理。
对污染矛盾突出的扰民企业,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1989年─1992年,全省共限期治理800多个项目,关、停、并、转、迁80多家。
各级政府普遍推行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1989年省政府与省辖八市签定了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业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环境目标责任制。1990年和1993年分别由徐鹏航副省长和韩南鹏副省长带队进行了考核。同时,在两年试点经验总结基础上,1992年3月全省又实行县级环保目标责任制。《环保法》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也在逐步实施。
<五>认真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人大、政协环保提案、议案。
省环保局处理了荆门工业废水污染竹皮河的纠纷,由荆门赔偿105万元,用于打井,解决了荆门和钟祥受污染区域群众饮水问题。还处理了十堰污染神定河纠纷,由十堰集资120万元给郧县用于引水、水厂等建设,解决了郧县十几万人的饮水问题。
近几年全省共处理环境污染纠纷921起,赔偿2557万元,罚款968万元。处理人大、政协提案约400余件,受到省人大、政协的好评。
上述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环保法》的贯彻实施,使我省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全省1986年至1992年用于防治工业污染的直接投资达22.29亿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资金12.3亿元,用于新、扩、改建项目环保设施投资5.2亿元,用于区域性污染综合整治资金3303万元,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4.45亿元。七年全省共完成9308个污染治理项目,共新增废水年设计处理量8.2亿吨,废气年设计处理量2068亿标立米,固体废物年设计处理量1440万吨。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加强,明显地减缓了我省工业污染发展的速度,1992年我省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由1986年的464吨减少到174吨,全省工业废水达标率由1986年的39%提高到1992年的61.2%,工业废水处理率由1986年的44.4%提高到1992年的70.2%;万元产值烟尘排放量由1986年的0.096吨减少到0.028吨,生产工艺废气的净化处理率由1986年的52%提高到1992年的69.8%,工业粉尘回收率由1986年的63%上升到1992年的81.3%;万元产值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由1986年的4.89减少到2.28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率由1986年的15%上升到1992年的29.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1986年的33%提高到1992年的55.8%。
与工业发展速度比,1986年─1992年七年全省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长8.2%,而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工业粉尘排放量几乎没有增长,工业废气排放量增加45%,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加7.1%,总的讲,工业污染发展的速度明显低于工业增长速度,部分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二、我省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尽管我省在贯彻执行《环保法》,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方面作了很大努力,但是,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不容乐观,总的可概括为“局部有所好转,总体仍在恶化,前途令人担忧”。
根据调查和监测,我省大气环境污染呈煤烟型污染性质,1992年全省废气排放量3645亿标立方米(不含乡镇工业)。全省大中城市大气污染仍较重。省辖市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大部分超过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300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有所上升,宜昌、黄石市均超过国家三级标准(100微克/立方米):酸雨频率逐年提高,宜昌市和恩施州较为严重。氮氧化物浓度处在国家一、二级质量标准之内。
1992年全省废水排放总量26.1亿吨,其中生活污水11.7亿吨,工业废水14.5亿吨。长江、汉江水质总体良好,湖北段水质监测断面年均值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类标准。但是长江、汉江岸边城市江段的岸边污染段明显增加。长江湖北境内的宜昌、沙市、武汉、鄂州、黄石共出现污染带66条,平均长度300米,最长1700米,宽平均50─70米,最宽300米,呈发展趋势。汉江的老河口、襄樊、宜城、沙洋、仙桃、汉阳、汉口等城镇河段污染严重,均出现污染带。长江支流汉口朱家河口、陆水流域下游、长江埠下游、隔蒲下游、富水通山下游和汉江支流府河、竹皮河、小清河、蛮河、天门河污染比较严重,河流主要污染物是氨氮、耗氧有机物和挥发酚。
全省六座大型水库水质和九大中型湖泊水质基本良好。但城市内湖污染严重,武汉东湖、沙湖、南湖、墨水湖、东西湖,黄石的磁湖、大冶湖,鄂州的洋澜湖,孝感的后湖污染仍较突出,主要污染物为总磷、总氮和耗氧有机物等。全省城郊水体普遍较差,1991年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V类的水体占85%,高于V类的只占15%。
我省主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0─60dB,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主要噪声源是交通噪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较突出的城市有十堰、宜昌、黄石、襄樊;交通噪声污染较突出的城市有十堰、武汉、黄石、襄樊。
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弃物1992年产生量为1889万吨,排放量21万吨,其中排入江河的11万吨,累计堆存量已达1.13亿吨,占地面积1068万平方米,其中占农田148万平方米。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环境质量将可能恶化,根据湖北省2000年环境预测,预计全省城市废气排放量为4360亿标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为95.6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2.4万吨,烟尘排放量为62.97万吨,比现有排放量将大大增加。
到2000年,城市水环境承受的压力更大,预计全省城市废水排放总量达49.32亿吨,废水中的COD总量将达69.13万吨,水域环境污染将大大加重,呈发展趋势。
到2000年,我省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将达到3340万吨,其中城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839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316万吨,城市固体废物污染将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严重问题。
到2000年,我省交通车辆将达22.6万辆,城市交通干线流量将成倍增加,交通噪声将成为影响城市人民生活的一大污染源。
从目前的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我省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形势是严峻的,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否则势必影响我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
三、主要问题
我省《环保法》的贯彻执行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比较薄弱。
目前,部分干部和群众,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没有把环境保护摆到应有的位置。个别地方对环境保护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矛盾起来不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求得经济发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地方对《环保法》规定的基建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不认真把关,不恰当地提出“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生效,简掉环保手续”。在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征收排污费时,也常受到某些领导不当的行政干预,不能依法征收。个别地方存在将污染治理资金挪用于同治理无关的饭店建设、汽车改造和购买生产资料等。对一些严重的污染事故的处理,也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不当的行政干予给环保执法造成困难,使有些地方的环保工作,有法难依。
<二>环保投资水平太低,污染治理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目前,环境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一是新的污染源得不到有效控制,老的污染源治理速度缓慢,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目前,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只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3%,远远低于控制污染必须达到的1%的投资水平。新建项目污染投资,按照国家要求,应达到基建投资6─8%,而实际投资不到4%;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投资,国家规定7%,实际投资只达到2%。一些地方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比较低,造成老的污染没有控制,新的污染仍在增加。丹江口市造纸厂是一个新建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就投入生产,严重污染了汉江,多次被列入省人大、政协提案、议案,虽多次督促,至今仍未解决。东湖污水截污和处理工程,历时八年,仍未完工。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集中治理资金,跨区域的流域污染比较突出,造成上下游矛盾。沙市豉湖渠、荆门市竹皮河、十堰市神定河等都是多年没有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产业结构调整对一些污染严重,资源、能源浪费大,效益差的项目不能及时得到调整。一些小造纸、小化肥、小电镀、小硫磺、小黄磷、土法冶炼对环境与生态构成威协,特别是小造纸厂遍地开花,往往一个小纸厂,污染一条河。根据农业部门的统计,我省每年这些“五小”企业引起受污染的农田达37万公顷,损失粮食5000多万公斤,农业经济损失1.47亿元。
<三>环保部门执法力量单薄。
我省现有的环保执法力量远不能满足环保执法的需要,一是大部分县(市)环保部门不独立,与其统一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地位不相称;二是县一级机构十分薄弱,目前大部分被撤销合并,环保执法任务和职责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三是人员编制太少,不能满足起码的工作需要。环保机构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矛盾十分突出。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
主要表现是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程序、标准等严格执行。
在《环保法》执行中,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已成为当前环保执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执法,公安部门由于人力、技术等多方面原因没有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履行职责,环保部门又不能具体地执法,使社会生活噪声处于无人管的局面,群众反映强烈。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计委、土地管理、经委、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把好“三同时”关,但有的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不能落实。
有些资源管理部门重开发、轻环境,既不很好地履行本部门在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定职责,又不愿意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破坏生态事件时有发生,神农架林区原始性状保持完整、生物多样性指数很高的太阳坪原始森林的开发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五>市场经济机制条件下出现了新的环保执法问题。
目前,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原有环境保护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督的要求,如对个别企业追求内部经济效益,忽视污染治理和管理的问题,第三产业的环境管理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的环境管理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完善现有环保法来解决。
四、今后的环保目标和加强环保执法的措施
针对我省的环境现状和预测,我省“八五”环境规划的总目标是:努力控制我省环境污染的发展,力争省辖城市主要环境指标和部分县市政府所在城镇的部分环境指标有所改善。努力制止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争取局部地区有所好转,为实现2000年的环境保护目标打下基础。主要污染控制指标是: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控制在3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控制在14亿吨,烟尘排放量控制在5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0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40万吨。
为了实现我省“八五”和2000年的环境保护目标,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更新观念,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实现环境管理法制化。要加快我省地方环境立法,尽早出台《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等地方环保法规、规章。同时,结合“二五”普法,重点提高各级领导,环保执法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充实环保第一线的执法力量,强化环保监督执法职能。加强各级人大对环保执法的检查和环境法律监督,改善环境执法状况,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
<二>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议事日程,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三同步”和“三效益”统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各级预算,力争“八五”期间环保投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5%。将环保指标纳入各地经济工作和干部政绩考核之中。
<三>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行城市环境目标考核责任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将城市的环境保护作为重点,通过实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普及工业和民用型煤,积极发展煤气和天然气,建设烟尘控制区;实现城市清污分流,污水截流和集中处理;开展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控制工业与交通噪声,建设噪声达标区,解决城市的“四害”问题。通过以新代老、调整布局、关、停、并、转扰民企业,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重点污染行业发展,调整工业结构,采用清洁工艺,杜绝产生新污染源;执行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制度,促进老污染源的治理。执行环境保护优惠政策,鼓励“三废”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研究、开发、引进无废、少废、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高效经济的治理技术与设备,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高防治工业污染能力。
<五>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结合市场经济机制特点,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根据省委省政府(93)年1号文件,尽快出台征收环境破坏补偿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排污收费和试行“三同时”保证金等经济方面的法规政策;集中排污费用于区域和环保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奖励环保先进与个人。
<六>广开环保资金渠道。为解决我省污染治理资金严重不足问题,除用好排污费,全面实行“拨改贷”,落实技改、“三同时”环保资金外,广开环保资金渠道,引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各国政府环保优惠贷款,增大环保投入。
<七>加强生态保护。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推行生态环保目标考核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积极防治乡镇企业污染,保护好生态环境。
今年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创建二十周年和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十周年,为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精神,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要求,我省将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那些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极坏的违法行为。近期特别要结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解决经济中突出问题的要求,检查和纠正在经济建设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为切实改善我省环境质量而努力。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