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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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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
9月16日下午,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与会人员基本同意守则草案,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设。办公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并提请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一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的“地方组织法”应使用全称。根据这个意见,考虑到本守则还依据了其它法律,为了更加准确,故将“地方组织法”改为“有关法律”。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中不断提高“议政能力”不够全面,还应增加“参政能力”。为了在提法更加简明扼要,以防“挂一漏万”,同时,工作水平也包括参政议政能力等方面,因此,将“不断提高议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改为“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五条中规定的请假手续繁锁,规定的时间太具体,此条第二款属于办事机构的工作,不属于守则的范畴。根据这些意见,将第五条中不能出席分组会议部分改为“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删掉了这一条中的第二款。
四、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第六条中的“进行调查研究”,在“做好审议准备”之前加上“认真”二字。
五、有的委员建设,将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不得阻碍他人发言”一句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已将这一句删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必须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条中“视察和检查时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样规定比较消极。根据这个意见,现改为“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处理。
七、根据委员的意见,删掉了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此外,还对草案中的某些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9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