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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1997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周坚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商业网点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搞好商业网点特别是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方便人民生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强
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十多年来,国务院多次发出通知强调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1994年下发了15号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也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网点工作的专门文件,到1996年底,全省商业网点达95万个,各类商品市场达4270个,数量增加,档次提高,市场活跃,服务改善,功能扩大,方便群众,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进展。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商品流通包括商业网点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省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商业网点建设
缺乏统一规划,造成行业结构不尽合理和一定程度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商为网点建设和管理不够严格、规范,以街为市、以路为市、随时随地交易的情况比较普遍。三是按规定应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存在着随意减免缓的问题,影响了商业网点的建设。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使我省商业网点建设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我省很有必要制定一个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切实把我省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关于《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起草准备工作从1996年4月开始进行。参考外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起草了《条例(送审稿)》,于6月正式向省政府报出。7月我委召开了立法工作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同时,省政府将《条例(送审稿)》发给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协调和修改。10月省人大财经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委,专程到黑、吉、辽三省考察了商业网点立法工作情况,进一步加深了对商业网点立法工作的认识。随后,我们针对《条例》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多次向各有关方面征求和交换意见,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又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最后形成了草案。在去年12月18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正式审议通过了此《条例》(草案),并决定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共31条,对适用范围、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商业网点的概念。《条例》第二条所指的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从事商品的
零售、批发、仓储及饮食、服务等方面业务的行业、企业。由于我省已制定了《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因此划案规定,城市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该专门条例的规定执行。
2、关于商业网点主管的部门。目前,我省各级政府的商业网点办公室都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1994)15号文件的精神,将办公地点设在各级经贸委(财办)内,上下对口,密切配合,已基本形成一个体系,工作
体系和工作关系比较顺,各项工作都已全面开展,取得了明显进展,曾多次受到国内贸易部的肯定和好评。最近,省政府在批准省经贸委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省经贸委设置湖北省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商品市场和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省经贸委是全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关于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目前仍是我省规划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加强。《条例》第五、六条规定,商业网点部门要会同规划、计划等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这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化,有利于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商业网点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商业网点规划包括的范围是大商业、大贸易、大市场概念,是全社会口径的商业规划。
4、关于商业网点配套费(配套用房)。城市新建住宅的单位,应当提交住宅建筑面积的7%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或按相应的投资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这是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者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性规范,是无偿的、强制性的。这一规定的依据最早于国发(1981)103号《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中有所规定。其后,国办函(199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对此又作了重申,省政府办公厅(1994)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给予明确规定,使这项政策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此外,我省多数地、市、县人民政府也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今年元月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广泛调查、认真研究之后,报请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了48项建设项目收费,但商业网点配套费予以保留,继续执行,从而将更有利于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条例》(草案)规定商业网点建设费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政府审批,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关于商业网点用房的管理。根据国办发(1995)47号文件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和用配套费建设的商业网点属国有资产,由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从全国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和使用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的商业网点,全部都是由各级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因此,《条例》(草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和使用配套费建设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属国家所有,由政府委托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这样就较好地维持了这一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