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4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1:0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3月28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祖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搞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便居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修改稿吸纳了一审时的意见,简明扼要,内容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根据委员们的这些意见和建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修改。3月26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79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新修改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内容较虚,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的顺序应调整,第二十条的处罚规定缺乏针对性。也有委员建议,条例中应增设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的职责义务性规定。据此,我们一是删去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调整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顺序;将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删减合并为一条。二是在第十五条后增设了一条,即:“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应按规定的服务范围设置。原规划布局不合理的,应分期分批予以调整”。这样,经过删减调整,已将原来的二十三条调整为二十二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应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委员意见,我们将该款修改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新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的“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与第十五条中的“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两句在执行中容易引起混淆,建议修改。据此,我们已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一句修改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同时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的“其产权属国家所有”一句调整到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后。(草案新修改稿第六条、第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同时施工”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做到。据此,我们删去了“同时施工”几字,并将该条中“同时交付使用”几字修改为“按期交付使用”。(草案新修改稿第七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关于被拆除的商业网点及名店的重建应有时间限定,据此,我们在该条后增加了“并按规定时间交付使用”一句。(草案新修改稿第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商业网点配套费有偿使用的增值收入和配套商业网点用房的租赁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商业网点的滚动发展。据此,我们已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及其有偿使用的增值收入、配套商业网点用房的增值收入均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三条)

七、根据一些委员意见,我们已将草案修改稿中涉及的“群众生活”几字均修改为“居民生活”;在第二条第三款中增加了“修理店”几字;并删去了该款中的“集贸市场”几字;同时,还删去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一句。

此外,根据一些委员意见,我们还对有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