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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1997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
省建设厅厅长 胡己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相关性和带动作用最强的产业之一。据测算,建筑业每完成1元的产值,可带动建材、冶金、机械、化工等30多个相关产业1.76元的产值。据统计,“八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212亿元,其中由建筑业完成的1438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5%,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4.2%,年均上交税利13亿元,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达135万余人。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共湖北省委六届四次会议和省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建筑业列入国家及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指出要大力振兴建筑业,使之尽快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支柱产业。这说明,建筑业的发展在我省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建筑业在完成大量建设任务、保障发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同时,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建筑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打破后,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以致造成一些混乱现象,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不规范,发包方有的违背价值规律片面追求本单位的效益,任意压级、压价,损害其他方利益;有的不按规定建设程序办事,不立项、不报建、不招标、任意肢解发包工程,强行指定施工队伍,强行要求垫资承包,指定承包方认购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有的索贿、受贿,搞不正当的权钱交易。承包方有的越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的转让、转借资质证书或非法挂靠施工;有的施工、管理水平低,质量意识差,造成延误工期或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采取行贿、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中介服务机构无证、无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揽中介业务,一些不法分子以中介服务为名,招摇撞骗,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另外,少数领导机关或个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够,利用手中的权力,批条子,打招呼,直接指定设计、施工队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工作。这些行为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无序,不仅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建设速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同时还诱发了消极腐败现象滋长,甚至成为经济案件的高发区。如1995年黄陂木兰湖七星岛渡假村19号别野工程发生局部倒塌,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0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1995年12月武汉市一幢18层住宅楼工程,主体封顶后发生严重倾斜,被迫整体爆破拆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1995年11月和1996年1月省电力建设二公司、中国化工部第十六化建公司,分别在塔吊设备的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两起共造成22人死亡、14人重伤;荆门石化总厂原基建处长刘崇礼,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7次向27个施工单位索贿受贿现金、高档物品价值64万余元;潜江市江汉大市场管委会主任郑中元在93-95年该市场建设过程中42次共受贿7.2万余元。去年以来开展的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我省在第一、二阶段共受理群众电话举报、投诉及掌握案件线索200余个,立案调查73件,给予64人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11人。
为解决建筑活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形成经过
一九九六年五月,为计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质量安全事故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办法》。通过近一年的运行,普遍反映较好,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相应暴露出《管理办法》的社会约束力差、管理力度不够、处罚手段弱等问题。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各地反映目前建筑市场管理无法可依。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建设厅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提交省政府,省法制办分别征求了监察、工商、计委、经贸委、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的意见,并于去年十二月组成调研组赴襄樊、宜昌、黄石、鄂州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各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对《条例(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于三月二十日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二条,以规范市场行为为起点,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为主线,始终把握这样几条原则: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立建筑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进入市场的主体各方必须具备资质(格)条件、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等;二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不得进行招标投标、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三是解决当前建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问题,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条例适用范围。从建筑行为整个过程来看,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从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开始的,此前的所有过程不属本条例范围。重点是对建筑活动的项目报建、工程发包、承包、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加以规范。
(三)关于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问题。对于工程建设发包、承包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本条例遵循抓源头的原则,对发包、承包、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三方分别进行规范制约,重点放在发包方。草案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不属于招标范围的,经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按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同时还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资格方可发包工程,否则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工作,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不得要求垫资承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肢解发包。对承包方,承包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资质等级核定的经营范围自主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承包,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等等这些规定针对性比较强,对制止我省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是非常必要的。
(四)质量和安全问题
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大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抓质量、安全必须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必须严格监督管理,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还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未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五)关于交易中心问题。由于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过程中存在着指定施工队伍、随意肢解发包等不法行为,为有效地克服和制止目前工程建设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条例草案要求全省逐步建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实行公开交易,统一在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逐步建立交易中心制度,也是建设部正在推行的一项新的制度,是国家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方面的又一重要改革,目前,江苏、河南等地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在我省推广这一制度已是势在必行。因此,草案也作了相应的规定。